郭某康与郭某英亲属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21:02【案情】
原告(上诉人):郭某康 被告(补上诉人):郭某英 原、被告系姐弟联系。2003年8月2日,原、被告母亲杜某因病逝世。次日,原、被告及其妹妹在上海龙华殡仪馆筹办杜某凶事时,约好暂将杜某的骨灰寄存在上海龙华殡仪馆,在当年冬至将骨灰落葬于福泉山留园。同年12月21日,被告与其妹妹将杜某骨灰落葬于福泉山留园。在落葬前后,被告未奉告原告,原告亦未向被告问询落葬的详细事宜。2004年4月4日,原告发现其母亲的骨灰已落葬。 原告诉称:2003年8月3日,原、被告的母亲因病逝世,火化后骨灰寄存于上海龙华殡仪馆寄存厅。同年12月,被告在未奉告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母亲的骨灰落葬于青浦福泉山留园。被告的这一行为严峻侵犯了原告对其母亲骨灰落葬的知情权和最终哀悼仰视权,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严峻的损伤。现要求被告揭露赔礼道歉,并补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母亲生前患病多年,原告不尽孝道,对母亲漠不关心。母亲逝世后,因遗产承继问题,原告与被 告曾发作诉讼胶葛,为此原告视被告为仇敌,底子无心思安 排母亲的落葬。最初是原告提出在2003年冬至前后将骨灰落 葬,落葬事宜原告应属明知。2003年12月21日,被告与妹 妹将母亲的骨灰落葬于青浦福泉山留园,了却了做女儿的心 愿。原告的诉讼恳求毫无理由,恳求依法予以驳回。
【审判】
本案触及的骨灰落葬这一民间风俗,应当归于一种社会 的公序良俗。本案的原被告对母亲的骨灰进行落葬的权力是 根据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身份而发生的,是归于身份权中的亲属 权,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力。由此,骨灰落葬权力的性质、 被告郭某英是否恰当行使该落葬权力就成为本案审理的要害。 对此,法院经审理以为:
首要,骨灰落葬是生者对死者骨灰挑选固定场所以持久 安葬并便于拜祭、吊唁的民间风俗,契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观念,应视为一种社会的公序良俗。法令是调整婚姻家庭联系重要的但不是专一的方法和手法。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也便是说要恪守公序良俗,这是各国民法中规则的民事 行为的根本原则之一。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仁慈风俗的合称,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也有相应条款的规则:“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本案触及的骨灰落葬便是一种民间风俗,在我国民间对骨灰落葬有着一整套典礼和规则, 生者为了哀悼死者而严厉遵从着这一风俗并连续至今,不过 法令对此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则,或者说法令对此没有供给任何维护,但这一风俗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根本观念,彻底归于一种社会的公序良俗。因而,本案的审理尽管缺少法令 的明文规则,可是将其置于公序良俗的领域是彻底契合法令主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