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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1:49
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则,假如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以为是推销。
推销的构成要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商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赛能力的工业遭到危害的行为即为推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正价值的价格出售;
2.这种贱价出售的行为给进口国工业形成危害,包含实质性危害、实质性要挟和实质性阻止;
3.危害是由贱价出售形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推销一般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榜首,推销是一种人为的贱价出售办法。它是由出口商依据不同的商场,以低于有关产品在出口国的商场价格对同一产品进行差价出售。
第二,推销的动机和意图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出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抢夺国外商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树立和开展形成实质性危害或实质性要挟或实质性阻止,就会引起反推销办法的赏罚。
第三,推销是一种不公正竞赛行为。在政府奖赏出口的方针下,生产者为取得政府出口补助,往往以低价价格出售产品;一起,生产者将产品以推销的价格在国外商场出售,然后取得在另一国商场的竞赛优势并然后消除竞赛对手,再进步价格以获取独占高额赢利。
第四,推销的成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形成危害,特别是掠夺性推销打乱了进口方的商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冲击。
为了阻止推销而采纳反推销办法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假如反推销办法的施行超过了其合理规模或合理程度,反推销办法也会成为一种交易保护主义办法,然后对国际交易的扩展形成阻止性影响。例如,果断地确定本来不存在推销的产品为推销产品,或无依据地夸张推销幅度,然后无理地施行反推销办法或不适当地进步反推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止正常进口交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推销税的胶葛。1962年,因为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成时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很多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成,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十分使宜,加拿大决议依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推销税。美国政府以为,加拿大的纳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述,要求处理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推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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