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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0:01
在现实生活中,咱们常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个人或许合伙购买的机动车挂靠在一个运送公司名下,表面上看是这个运送公司的车,以运送公司的名义营运,实践是个人或许合伙的车。
挂靠存在两种方式,即名义挂靠和有偿挂靠。
1、名义挂靠。挂靠人不向被挂靠公司交纳费用,被挂靠人仅仅向挂靠人供给名义。这种挂靠方式往往是根据社会办理的需求,比方政府指定和根据情面联系和营运效益的需求而为。关于这类挂靠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后,由于名义上是被挂靠公司的车,受害人行使权力的目标当然是被挂靠公司。
2、有偿挂靠。挂靠人向被挂靠的公司定时交纳必定的费用,被挂靠公司供给名义。这种挂靠方式被挂靠公司往往要对挂靠人及车辆行使必定的监督、办理权限。发作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行使权力的目标当然也是被挂靠公司。
不管哪种挂靠,往往要签订合同,一般会约好发作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其实这种挂靠协议只对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有约束力,对受害的第三者来说是无效的。被挂靠公司又是名义上的所有人,所以发作交通事故后与挂靠人一起对外承当职责。当被挂靠公司补偿受害人后,可根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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