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出租被判无效 房主中介公司各担其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8:352007年11月,李先生将自己一切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交给某中介公司署理租借。后因租金和房子装饰问题两边发作对立,闹上法庭。近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因涉案房子系经济适用房,不能用作租借运用,两边所签署理租借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将房子腾空恢复原状后返还李先生并付出房子运用费8250元,李先生付出中介公司装饰费5000元。
2007年11月,李先生将自己坐落丰台区某处的经济适用住宅托付中介公司租借给别人运用,租期三年。李先生称,中介公司私行将两居室隔成四居室,分租给四户,且收取的租金也高于给自己的租金,从中挣取差价。为此,李先生申述要求免除房子托付署理合同,中介公司付出拖欠的租金8250元,将私行打间隔的客厅恢复原状并腾空后返还自己。
中介公司辩称,房子装饰是经李先生赞同的,中介公司赞同免除合同,并将合同清单中所列的物品如数返还李先生。因为李先生交给的房子是毛坯房,室内没有任何基础设施,中介公司对房子进行了全面装饰,付出各项费用2万元。此外,李先生提早回收房子,中介公司要付出客户的违约金。为此,中介公司反诉要求李先生补偿装饰费2万元,补偿腾退现住户所需违约金4900元,并承当诉讼费。
针对反诉李先生辩称,从托付合同讲,中介公司是自己的署理人,可是其严峻损害了托付人的合法权益。自己并未赞同将两居室打间隔进行分租及装饰,且中介公司没有依据证明付出装饰费2万元,自己也不存在违约,对中介公司的要求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以为,涉案房子为经济适用住户,而经济适用住宅是指政府供给政策优惠,限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依照合理规范建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宅。经济适用住宅不得私行改变房子用处,不得私行转租或转借别人寓居。因两边当事人违背经济适用住宅不得租借的相关规定,故所签托付署理租借的合同无效。承认合同无效后,中介公司应当返还讼争房子及相关物品,一起将客厅间隔撤除恢复原状,第三人应由讼争房子内迁出。
此外,中介公司应参照租金规范给付李先生相应房子运用费。因形成合同无效李先生及中介公司均有职责,且中介公司对其付出房子装饰费2万元的建议未供给相关依据,故其装饰费丢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确认,并应由李先生承当相应补偿职责。因中介公司未供给依据证明向客户付出违约金的依据,故对其该项建议不予支撑。
据此,法院判定两边所签房子托付署理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将涉案房子腾空,恢复原状后交给李先生,并付出房子运用费8250元,李先生给付中介公司房子装饰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