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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5:44
发布部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2年11月1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1994年6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同意 依据1999年3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同意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则修正案》修订)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则的准则,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践,制定本变通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坚持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实施计划生育。制止任何方式的重婚和买卖婚姻,对立包揽婚姻,不许干与别人婚姻自在和借婚姻讨取资产。    第三条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发起晚婚晚育。    第四条订亲不受法律维护,对立任何包揽、逼迫的订亲。    第五条制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成婚。    第六条不同民族男女两边自愿成婚的,任何人不得轻视或干与。    第七条自愿要求成婚的或离婚后自愿要求复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托付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成婚挂号、获得成婚证书,才干建立夫妻关系。在实行成婚挂号建立夫妻关系后,对民族传统的成婚仪式,有变革或许坚持的自在。但不能以民族的风俗习惯替代成婚挂号。    第八条挂号成婚后,经男女两边约好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应予鼓舞和支撑,任何人不得干与。男女两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九条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两边须亲自到人民法院、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离婚,经调停无效,处理离婚手续,获得离婚证书,才干免除夫妻关系。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对调停无效的,应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许不准予离婚的判定。除婚姻挂号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安排或个人都无权处理离婚手续。    第十条本变通规则适用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民族公民。本变通规则未作出规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则实行。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变通规则者,由有关部分别离状况给予行政处分或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变通规则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发布实施。原《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则(试行)》一起废止。相关法规:        本变通规则的解释权归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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