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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杨某的行为是强奸既遂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1:25
案情:张卓忠、杨涛和姜海富都是二十多岁的无业青年。2003年8月5日清晨2时许,三人在江西省吉水县城吃完夜宵后,孤寂无聊。张卓忠提议:搞个女性玩玩”,姜、杨二人表明附和。然后三人在一漆黑冷巷中途遇下夜班的女工赖某某,三人强行拦住赖某某,说要与她玩玩”,赖不赞同,张便用刀要挟赖说:不走就捅死你”。三人挟制赖某某到张卓忠租住的房间。在张的房间内,张、姜二人先后强奸了赖某某。接着杨涛不管赖的哭泣,趴到她身上欲行强奸,但因喝酒过多而未能到达意图。然后,三人将赖某某放走,并正告赖不要去报警,不然就杀死她全家。案发后,杨涛的认罪态度较好。不合定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杨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贰言,但对其违法行为是既遂仍是未遂有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杨涛与别人一同轮奸妇女,归于一同施行犯。一同施行犯是一同施行违法的人,他们在一同违法中既有一同违法的成心,又有一同违法的行为,互相联络,互相配合,构成一个整体。其间任何一个人的违法行为所形成的成果,都是他们一同期望发作的,只需一同施行犯中,有一个犯?锛人?/a>,整体施行犯的违法意图都已完成,因此他们都应当负违法既遂的刑事职责。不能因为其间有的施行犯的行为未能到达意图,有的施行犯的行为现已到达意图,就别离确定未遂与既遂。本案中,尽管杨涛的强奸行为未能到达意图,但其他同案犯的强奸行为现已既遂,故杨涛也应承当强奸既遂的罪责。另一种定见以为,杨涛欲对被害妇女赖某某行强奸,其违法行为现已着手。只因自己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能到达意图,杨涛的行为既非被拐骗违法,又非违法间断,显系违法未遂,既杨涛的行为应定为强奸未遂。分析:笔者赞同后一种定见,其理由是:一同施行犯的违法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不行混为一谈,对绝大多数一同违法来说,其追查刑事职责的准则是部分施行悉数职责的准则,即一同施行犯中有的行为虽未到达意图,假如其他施行犯的行为到达意图,则整体一同施行犯均应以违法既遂论处,不能对行为未到达意图的施行犯论以未遂。例如,甲乙二人预谋一同杀丙,甲开枪未能击中,乙用刀将丙杀死,甲乙二人均应负成心杀人既遂的罪责,不能以为甲是杀人未遂,乙是杀人既遂。可是,对有些违法来说状况并非如此。例如在强奸、逃脱,偷越国(边)境的一同违法中,因为其违法构成的特色不同,每个人的行为有其不行代替的性质,各个施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就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一个一同施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并不标志着其他一同施行犯的既遂与未遂,每个一同施行犯只要在完成了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今后才干构成违法既遂。在这种状况下,就呈现了一同施行犯中有的既遂而有的未遂这种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现象。就强奸罪而言,其违法意图是强行与妇女发作性行为,只要自己的强奸行为到达既遂才干算既遂,假如现已着手施行强奸,因自己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到达意图,既使其他一同施行犯的强奸行为已到达意图,对强奸未成的施行犯来说,仍是违法未遂。本案被告人杨涛与别人一同轮奸妇女,在着手施行强奸后因喝酒过多而未到达意图,尽管张、姜两人现已强奸既遂,对杨涛也只能以强奸未遂论处。 李 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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