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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2:19

成心损害罪是刑事违法中常见和多发的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典中均有清晰规则。作为一种传统刑事违法,学界对成心损害罪的论说早已有比较清晰的通说和定论,就其根本理论问题鲜有争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却常常惊叹于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差异:理论如此老练而实务却故步自封。怎么将老练的理论更好地用于司法实践,对成心损害行为作出精确的定性并统筹杰出的社会作用,是笔者编撰此文的初衷。现笔者就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揣浅薄,以求教于同仁。
一、成心损害罪的概念
按刑法学界的通行理论,成心损害罪是指成心不合法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①“依据我国刑法界现在最有代表性的说法,违法构成便是我国刑法所规则的,决议某一详细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违法所必需的全部客观和片面要件的总和。”②依照该说法,学界普遍以为一切违法都必须一起具有客体、客观、主体、片面四个要件。但笔者以为在上述四要件中惟有片面和客观两个要件对鉴别违法与否、此罪彼罪有现实意义。故在以下内容中仅讨论成心损害罪的片面及客观要件。
二、成心损害罪的片面要件
本罪的片面方面仅限于成心,包含直接和直接成心。详细来讲便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成果,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至于行为人是依据何种动机,杰出抑或凶恶,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怎么确认成心损害罪中的损害的成心,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是一个适当杂乱的问题,这也是大都实务工作者过火倚重客观成果来科罪量刑的客观原因之一。对此,咱们以为应严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辅导准则,本着脚踏实地的情绪,归纳考虑全案,全面调查行为人施行该行为的原因、动机、手法、冲击的强度和部位,并结合行为人的一向体现以及与受害人的联系等等,“参照一般人在这类事情中或许具有的心态,归纳剖析,作出定论”。③与此一起,还要摒弃一般性殴伤、一拳一脚行为引起的逝世成果便是成心损害致死的过错认识。司法实践中不少人以为,就算是赤手空拳的殴伤也是损害。把但凡由于拳打脚踢行为引起逝世成果的,都一概定为成心损害(致死)。也便是说,殴伤便是一种损害行为。因而,只需形成逝世成果的,就可科罪。咱们以为,这是一种唯成果论的作法。既混杂了殴伤与损害、罪与非罪的边界,也没有严厉区别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因而,“关于行为人的殴伤行为引起损害,乃至引起逝世,不能证明其具有损害或许杀人成心,但对损害成果有过错的,应当按过错致人重伤或许过错致人逝世处理;假如行为人关于损害或许逝世没有预见也不或许预见的,应按意外事情处理,不定刑事职责,只能承当民事补偿职责。”④例如,笔者从前署理的两起损害案便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2003年12月4日正午12时许,被害人林x(17岁,饭馆小工)因送外卖不小心将汤汁洒在了曾xx(被告人陈XX之妻)身上,两边发作口角并从而抓扯。后曾xx被林x推倒在地遂大声向其夫陈XX呼救。被告人陈XX闻讯后前来打了林x两拳,被在场的便衣民警及围观大众将两边摆开。林x忽然又伸腿踢了被告人陈xx一脚,陈xx一怒之下挣脱拉住他的妻子曾XX又向林x胸腹部殴伤两拳,林x顺着一辆面包车倒在地上,口吐白沫,脸色发白。被告人见状对林x当即进行了掐人中、胸压等抢救办法,并拨打“120”急救中心,未等“ 120”急救中心抵达,与便衣民警一起将林X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确诊林X在送往医院前现已逝世。案发后经法医鉴定陈述剖析证明为:“依据尸体解剖所见,林x左上肢可见片状皮下出血,右手无名指有一小擦伤,体表未见其他损害,心脏左心尖外表灶性出血。病理安排系查看发现林x心脏在左心尖部心外膜心肌灶性伤害,结合胸腺灶性出血改动,契合在心前区受冲击后形成心尖伤害致心脏震动敏捷逝世。死者胸腺肥壮,肾上腺皮质薄伴髓质出血,对外界冲击的应激力差。”死因小结为:“林X死于心脏伤害性心脏震动,其自身体质对外界冲击承受力差。”为此,公诉机关以成心损害(致死)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陈XX构成成心损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罪名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笔者以为,两级法院只是由于陈XX对林x有殴伤行为并从而引起林X逝世,就确定其构成成心损害(致死)罪是过错的:(1)陈xX对林x的两拳两脚没有形成身体的外伤和内伤;证明殴伤行为并不严峻;(2)陈XX的行为是一般人在其时状态下的正常反响,何况在一般状况下这种行为是不会形成本质性损害的,很难证明陈XX有成心损害的目的。(3)结合本案的实践现场状况,呈现致人逝世的严峻后果显然是极个别现象,这与受害人的特异体质(肾上腺病变应激能力差)有直接联系。因而,这种严峻后果显然是包含被告人在内的一般人难以预料的。当然,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个成年人面临一个个头身躯均小于自己的被害人时,情急之中缺少应有的慎重从而引发严峻后果,在片面上是有过错的。结合本案的其他客观因素,被告人平常性情温和,无任何违法违法记载,与被害人并无宿怨,冲击受害人时两手空空,只要时断时续的两拳两脚等。笔者以为本案定过错致人逝世罪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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