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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 租赁当事人须提交哪些产权资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7:37

租借当事人处理房子租借挂号时,须向租借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力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用证件: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子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用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挂号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子拆迁处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子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供给的运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分赞同暂时修建的文件);
6、新建房子在竣工检验交付运用起半年内,建造单位可凭(1)《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或《建造用地赞同书》;(2)《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悉数土地出让金的发票;(3)《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造工程报建审阅书》;(4)竣工检验(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5)产权具结书等材料处理。如超越半年,建造单位还未能处理该房子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处理租借挂号。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子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用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宅基地证》;
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批阅的房子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造用地赞同书》。
(三)与约束房子处分权有关的材料:
1、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赞同租借的文件;
2、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租借人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如该合同没有租借人赞同转租的约好条款,须提交原租借人赞同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典当房产的,应提交典当权人赞同租借的证明文件;
4、受托付经营处理房子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托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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