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7:07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测验中心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查验,有方案按专业树立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测验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依据《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办理条例》关于加强对监测中心的建造和办理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中心是化工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平位置的法定监测安排,对错盈利性质的为全职业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监测中心依据专业分工,由部指定。原则上设置在部直属科研院(所),少量设置在当地科研院(所)或重点企业。担任本专业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查验测验作业。
第四条 监测中心由部科技局安排检查组检查查验合格后。经部同意发给证书和印章,即作为法定的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安排。
第五条 监测中心应具有“三性”:
1.公平性:严厉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规范,重现实、重数据,不偏袒任何部
门和企业,不受任何方面的搅扰。
2.科学性:严厉按产品技能规范规则,用先进牢靠的测验手法查验产品质量,并供给精确的数据。
3.独立性:在安排安排、财政核算和办理制度等方面坚持相对独立。在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的范围内能够对外独立行文就事,出具查验证明、陈述等文件。
第六条 依据质量监督查验作业需要,部托付监测中心有方案地将各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站(简称质检站)经资历检查、认可后组成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网。各专业质量监督查验网内的各质检站行政从属联系不变、事务上承受相应的各专业检测中心辅导。各专业质检站承当本地区的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使命和专业监测中心托付的使命。
第二章 使命
第七条 监测中心依据国家和部下达的使命.首要承当:
1. 国家和部指定的化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性检查查验;
2. 对申报国家优质品、部优质品的产品进行质量查验和获优产品的质量复查;
3. 施行出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查验和复查,参加产品质量认证和判定作业;
4. 产品质量争议的裁定查验;
5.催促和协助企业的质量监督查验安排展开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作业,总结交流经验; 常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水平缓存在问题,提出主张;
6.研讨开发新的检测技能和办法,参加国家规范、专业规范的制定、修订和规范的实验验证作业,严重新产品投产的判定查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查验,有方案按专业树立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测验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依据《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办理条例》关于加强对监测中心的建造和办理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中心是化工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平位置的法定监测安排,对错盈利性质的为全职业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监测中心依据专业分工,由部指定。原则上设置在部直属科研院(所),少量设置在当地科研院(所)或重点企业。担任本专业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查验测验作业。
第四条 监测中心由部科技局安排检查组检查查验合格后。经部同意发给证书和印章,即作为法定的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安排。
第五条 监测中心应具有“三性”:
1.公平性:严厉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规范,重现实、重数据,不偏袒任何部
门和企业,不受任何方面的搅扰。
2.科学性:严厉按产品技能规范规则,用先进牢靠的测验手法查验产品质量,并供给精确的数据。
3.独立性:在安排安排、财政核算和办理制度等方面坚持相对独立。在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的范围内能够对外独立行文就事,出具查验证明、陈述等文件。
第六条 依据质量监督查验作业需要,部托付监测中心有方案地将各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站(简称质检站)经资历检查、认可后组成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网。各专业质量监督查验网内的各质检站行政从属联系不变、事务上承受相应的各专业检测中心辅导。各专业质检站承当本地区的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使命和专业监测中心托付的使命。
第二章 使命
第七条 监测中心依据国家和部下达的使命.首要承当:
1. 国家和部指定的化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性检查查验;
2. 对申报国家优质品、部优质品的产品进行质量查验和获优产品的质量复查;
3. 施行出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查验和复查,参加产品质量认证和判定作业;
4. 产品质量争议的裁定查验;
5.催促和协助企业的质量监督查验安排展开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作业,总结交流经验; 常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水平缓存在问题,提出主张;
6.研讨开发新的检测技能和办法,参加国家规范、专业规范的制定、修订和规范的实验验证作业,严重新产品投产的判定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