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死亡证明上的公安签字盖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1:37

逝世证明上的公安签字盖章是什么状况呢,人口逝世医学证明的签发是怎样的呢,逝世证明指的是什么呢,一般的逝世证明是什么组织出具的呢,相关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逝世证明上的公安签字盖章”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逝世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逝世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逝世无法获得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逝世或卫生部分不能确认是否归于正常逝世者,凭公安司法部分出具的逝世证明;现已火化的,凭殡葬部分出具的火化证明。
能够参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标准人口逝世医学证明和信息挂号管理工作的告诉》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一、人口逝世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逝世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组织出具的、阐明居民逝世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组织运用全国共同拟定的新版《居民逝世医学证明(揣度)书》(以下简称《逝世证》)。《逝世证》共四联(款式见附件1)。
(二)《逝世证》签发目标为在中国大陆逝世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逝世新生儿)。
(三)《逝世证》签发单位为担任救治或正常逝世查询的医疗卫生组织。
(四)《逝世证》签章后收效。医疗卫生组织和公安部分有必要精确、完好、及时地填写《逝世证》四联(后三联共同)及《逝世查询记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假造、私自涂抹。
(五)死者家属丢失《逝世证》,可持有用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请求补发一次。补发方法如下:已处理户籍刊出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处理户籍刊出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逝世证明由公安司法部分依照现行规则及程序处理。
能够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