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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抗辩怎么区别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4:21
信任咱们都在生活中听过反诉一词,反诉不仅仅是一个简略的反恳求、诉讼行为或一种简略的诉讼手法,那咱们应该怎样正确确认这一行为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反诉与抗辩怎样差异怎样确认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案情回放】
2012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工程承揽协议书》,约好:被告的外墙保温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承揽给原告施工。2013年6月9日,涉案工程施工结束,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并同意下道工序施工。2014年10月2日,原、被告两边签定了一份《工程结算单》,对原告所施工工程的内容、工程量、单价、工程价款、挂靠费和税费的承当、统辖法院、违约责任、保全费、担保费、担保手续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邮寄费进行了约好。因为被告未依照《工程结算单》约好的内容和期限付出工程款,原告依据《工程结算单》的约好,要求被告付出工程款、补偿违约金。
被告在辩论期间以为两边于2014年10月2日签定的《工程结算单》是在原告的强逼下达到的,其内容显失公平,既不是被告的实在意思表明,也与实践施工状况不符,故要求法院依法吊销《工程结算单》。法院经审理,判定原告部分诉讼恳求建立,被告反诉恳求不予支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在辩论期间提出的恳求归于何种性质存在不同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被告提出的建议应属抗辩,其理由为:榜首,原告要求判定实行《工程结算单》为给付之诉,给付责任的发作乃依据合同法令联系发作,只要确认《工程结算单》是否构成吊销的景象之后才干判别给付责任的合法性。合同效能归于先决事项,判定实行合同有必要以合同有用为条件。被告彻底能够经过抗辩的办法提出,假如答应被告以反诉的办法提出,仅仅是对已有彻底维护途径的利益提出的一种重复维护办法,糟蹋司法资源,确无必要。第二,《工程结算单》仅为证明原告施工工程量和工程款的一份依据,被告彻底能够在宣布质证定见的一起,提出《工程结算单》存在可吊销的景象,终究由法院作出采用或不予采用的定见即可。即便《工程结算单》被吊销,原告还能够经过判定、洽谈等办法确认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第二种观念以为,吊销合同既能够抗辩的办法提出,也能够反诉的办法提出。理由是:榜首,有些时分,抗辩与反诉的理由是相同的,对这种理由相同的建议,判别其是抗辩仍是反诉,要看被告提出的办法,即是否提出了独立的诉讼恳求。第二,吊销合同的行使应当向法院或裁定组织提出,反诉和抗辩都是向法院建议吊销合同的办法,要害便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检查其吊销合同是否具有。权力的行使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挑选。
第三种观念以为,被告提出的是反诉,法院应当与本诉兼并受理。行使吊销合同的权力有必要以反诉的办法提出。
【法令解读】
行使吊销权有必要以反诉的办法提出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矩行使吊销权有必要以反诉的办法提出,仅以抗辩的办法提出不构成吊销权的行使。
1.吊销权是构成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的性质不同
一般的给付之诉进行抗辩能够将原告的诉讼恳求进行抵销,而作为构成之诉的吊销权的行使必定要对整个合同进行吊销,合同由效能待定状况确以为无效合同,使整个合同回复到本来状况,而这一点往往会发作逾越原告的诉讼恳求进行判决的状况,如本来原告只申述部分未实行的货款,现在合同被吊销了,则需求处理合同无效的产业彼此返还,依据差错巨细进行丢失的分管等等,这突破了诉讼恳求的规模,也违反了不告不睬的审判准则,一起也违反了抗辩只能在诉讼恳求规模进行抵销的规矩。
2.从反诉和抗辩的内在、性质着手,从底子上理清二者的联系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关于案子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的联系问题,在办案法官中一直是多有争辩的问题。被告提出的建议到底是抗辩仍是反诉,往往容易发作混杂,然后导致对民事纠纷处理上呈现过错。为防止该类状况的发作,咱们需求澄清抗辩与反诉的概念及差异地点,以便正确区分抗辩与反诉,正确确认法院案子的审理规模,终究才干对案子作出公平判决。
笔者以为,反诉不仅仅是一个简略的反恳求、诉讼行为或一种简略的诉讼手法,即反诉是在现已开端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别之诉。反诉是诉中之诉,是被告在本诉程序中提起的,向法院提出的就特定的权力建议进行裁判的行为,用以对立或并吞原告的诉讼恳求。反诉的性质表现为一方面反诉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表现在,反诉的独立性又是相对的,不是彻底的,反诉对本诉具有必定的依赖性,反诉有必要以本诉的提起为条件。
所谓抗辩权,是针对恳求权提出的一种防护办法,是指当事人经过建议与对方的建议现实所不同的现实或法令联系,以排挤对方所建议的现实的行为。据此,不难看出抗辩权的首要意图是排挤、推迟或阻止对方权力,而非现实。依据抗辩权发作的法令依据不同,将抗辩权分为程序法上的抗辩权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可进一步分为现实上的抗辩与程序上的抗辩,现实上的抗辩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诉讼法的规矩,建议对方所建议的现实缺少实在性,没有现实依据,底子不存在;程序上的抗辩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诉讼法的规矩,建议诉讼程序缺少法令依据,如案子不归于人民法院主管规模及受理法院没有统辖权等。实体法上的抗辩是指当事人依据实体法拟定所享有的抗辩权,如一起实行抗辩权、先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前三种抗辩权是合同法上的抗辩权,后一种是担保法上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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