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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的内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22:17

婚姻自主权的内含是什么,其性质为何,归于一般人格权抑或特别人格权或其他。这些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学界还有极大的争辩。这些争辩表明晰婚姻自主权自身还不是一个很清楚的概念,本文企图从前史的视点阐明婚姻自主权,并对它在民法系统中的定位提出一己之见。
婚姻决议权的嬗变
主婚权阶段
在我国古代,“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由此能够看出,我国古代婚姻的意图“遂以广宗族繁后代为主” 也便是咱们常说的祭祀和传宗接代。“婚姻是以宗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 在这一意图的分配下,“男女的结合而须顾到夫妻自己的毅力,实是不行幻想的事。”已然男女自己的毅力不重要,他们天然无法决议自己的婚姻,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决议他们的婚姻?一般来说,男女双方的家长具有决议权,即所谓的“爸爸妈妈之命”。这是婚姻决议权的原初款式——主婚权。爸爸妈妈的毅力对子女的婚事在法律上现实上有肯定的威望。对“爸爸妈妈之命”咱们要做广泛的了解,“爸爸妈妈”,实际上是指“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 。在直系尊亲属之外,还有其他能够作为主婚权的人,比按期亲长辈。期亲以外的尊亲属在某些朝代也能够作为主婚权人。假如没有主婚权人的赞同,男女自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除非过后得到主婚权人的赞同;假如男女自行在外缔成婚约而主婚权人在家里别的缔成婚约的,即便后者缔结的晚于前者,后订婚约的效能也具有优先性。可见,咱们用“包揽”来阐明中国古代的成婚准则的特征一点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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