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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20:08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说(二):三种景象能够要求返还彩礼
问:《解说(二)》拟定过程中,最高法院采取向社会揭露征求意见的方式,这次揭露征求意见,大众对什么内容最感兴趣?《解说(二)》对这一问题又是怎么规则的?
答:从咱们把握的状况看,最受大众重视的,是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
现在,在我国广阔乡村,成婚给付彩礼现象依然比较遍及。在不少地方,许多日子本不殷实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负债累累,造成了极端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乡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通过反复研究,咱们在《解说(二)》第十条中采用了多数人的观念,依据现在我国的国情,规则按风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景象能够恳求返还:一是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是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解说中规则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
咱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则,是因为现在我国许多乡村地区给付彩礼的状况较为遍及,假如对彩礼问题彻底不论,或许会使一些当事人的产业权益遭到严峻危害。可是,咱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两边成婚应当以爱情为根底,不主张也不支持成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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