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房屋赠与和婚前财产约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7:47案中,法院就经过判定确定原、被告两边签定的是附条件的婚前产业赠与,因其所附条件未收效而不发生房子赠与的法律效力。法院的确定是根据:(1)原、被告所签的公证协议开篇即清晰“协议人王某、赵某现就两边的婚前产业问题达到协议如下:……”(2)该协议第二款约好赵某自愿将两居室赠与原告,作为其婚前个人产业,在原、被告成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产业,在原、被告成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产业处理。法院以为该协议中屡次呈现了“婚前产业”、“成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产业”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契合婚前产业约好及公证的意图和性质,也由此能够揣度,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两边处理挂号成婚手续作为赠与本质要件的。依照两边公证协议所运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意图、婚前产业约好的一般习气做法,法院推定该份公平的实在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两边婚姻作为本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产业约好。因而,法院未支撑原告要求被告处理房子过户手续的建议。
婚前产业公证是指公证组织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两边就各自婚前产业和债款的规模和权力归属问题所达到的协议的实在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根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则,成婚前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两边能够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产业、债款的规模、权力归属等问题进行公证。经公证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应清晰婚前产业约好与赠与不能同等。
实践中夫妻存续期间处理产业公证的比较罕见。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借款人夫妻两边协议离婚,把债款推到一方头上,可是,债务人在追债时却找不到该人的踪迹。律师提示各位债务债款人,如果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当由两边承当连带归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