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及其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9:47我国现在对电子合同没有作出清晰的法令界说,结合世界通行观念,可将其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完成必定意图,经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清晰彼此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进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色:
1.缔结合同的两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能够互不碰头。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核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正、流通、贮存等进程均在核算机内进行。
2.表明合同收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法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替代。
3.电子合同的收效地址为收件人的主经营地;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树立的地址。
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假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依据具有必定的局限性。
一、电子合同的效能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方法的法令效能跟着电子合同的展开,不少国家现已意识到运用法令承认电子合同效能的必要性。联合国世界买卖法委员会1996年6月选用了《电子商业演示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往后被引证的可能性,足以担任书面文件的使命,不能只是因为信息选用的方法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令效能、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方法扩展到数据电文方法。该法第十一条规则: 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以及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 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平等的法令效能。
(二)电子签名的效能与电子合同的树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则: 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树立。 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刻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法,这便是电子签名。 跟着电子签名承认技能问题的处理,需要从法令上给予其认可,承认其效能。现在,世界上已遍及树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判定。《电子商业演示法》第七条现已对签名这一界说进行了拓展,电子签名也包含在内。 我国第二百八十条已规则了有关假造、变造、消灭国家机关的公函、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违法。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函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扩展,扩展到电子签名,使用电子合同展开买卖就能够真实进入施行阶段了。
二、电子合同效能的确认
(一)电子依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承认买卖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贮存于核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替代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依据。因而,电子依据也被称为核算机依据。《电子商业演示法》第九条规则,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方法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依据的可接受性。 当然,电子依据尽管应当是一种介于依据与书证之间的独立依据,但我国诉讼法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依据的一种。因其归于核算机贮存的能证明现实的数据和材料,对照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可将其归入 视听材料 类。合同法也已规则了电子合同能够作为书面合同的方法。因而,电子依据能够作为依据被采用,只需在往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清晰即可。
(二)电子合同依据效能的确认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则: 人民法院对视听材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依据,检查承认能否作为确认现实的依据。 可见,视听材料不能独自、直接地证明待证现实,属直接依据的领域。因为电子依据简单被假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能条件的影响而犯错,故也应将电子依据归入直接依据。 看完还有疑问?律师在线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