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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胎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21:52

原配夫妻请求生育二胎条件:
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许市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作,日子不能自理的;
一方契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捉接连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捉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奉养白叟的。
婚前两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能够要求组织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请求生育二胎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许两个子女的;
两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两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两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间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许市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因特殊情况能够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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