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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发展历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0:34

近年来,对逝世补偿金归于物质领域仍是精力领域,不管是理论界仍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首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所做的答复及解说有所变化,首要内容如下:
(一)最早触及对死者进行补偿的案子:1963年3月21日黑龙江高级法院就“交通肇事是否给予被害人家族抚恤”的问题向最高法院的请示,称“只需不是被害人自己过错引起的逝世,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应酌情给一点抚恤。这样建议因无现行法令或有关方针指示作依据,是否稳当,请指示。”最高法院于同年4月28日作出《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赞同了黑龙江高级法院的定见。这就意味着,在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不管是否有劳动能力,都要给予被害人家族抚恤。??? (二)2001年1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则,逝世补偿费:依照当地均匀生活费核算,补偿20年。与此并排的,还有第七项丧葬费、第九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第二项规则,致人逝世的,精力危害抚慰金为逝世补偿金。
(四)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补偿解说》)第十八条规则了精力抚慰金,第29条规则了逝世补偿金,二者并排,阐明该解说将逝世补偿金定位为物质危害补偿。且该《人身补偿解说》第三十六条规则:本解说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本解说的规则。现已作出收效裁判的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说的规则。在本解说发布实施之前现已收效实施的司法解说,其内容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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