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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8:58

3、恳求承认的主体方面,无效婚姻的恳求权人的规模宽,可吊销婚姻的恳求权人则一般限于当事人自己。
我国法令在这方面的规则、做法与此相同。
二、无效婚姻的品种及其处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在承认无效婚姻制度的一起,将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在条文中清晰加以规则,因而形成了我国无效婚姻特定的几品种型:
(一)无效婚姻的品种
1、因重婚而构成的无效婚姻
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令所承认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在总则中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清晰规则制止重婚,继而使其成为成婚条件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成婚当事人须无爱人,有爱人者成婚的,则构成重婚。重婚因为违反了我国法令所承认的婚姻制度,因而不能发生婚姻的效能,而只能发生婚姻无效的法令结果;与此一起,构成犯罪的还要依刑法的有关规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案子时,触及产业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因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而导致婚姻的无效
我国婚姻法所规则的制止成婚的近亲联系,其立法原意在于制止中表婚,是为了确保婚姻质量,进步人口素质所做的强制性规则。关于要求成婚的当事人来说,是有必要契合的条件之一。婚姻法将违反这一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合视为无效的婚姻,关于确保有关制止近亲成婚规则的贯彻执行、严厉婚姻制度、强化当事人的法令意识,具有活跃的含义。
3、因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又没有治好而导致的无效。
因为这种导致无效婚姻的原因,法令只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则,因而,只要是相关的、且有权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所确定的不宜成婚的疾病,当事人婚前患有此病则不宜成婚,固执成婚将导致无效的结果,法令不予维护。这也是出于对当事人的担任,保证其切身利益不受危害,进步婚姻质量所做的强制性规则。可是,假如成婚后,因为当事人的活跃医治而康复的,则此刻,婚姻由无效变为有用,即无效的原因已不存在。
4、因未达法定婚龄成婚而导致的无效
这是婚姻法中为与成婚条件相适应,维护合法有用订立的婚姻联系,强化当事人的法令及责任意识,冲击违法婚姻所做的强制性规则,这也在必定程度上遏止了早婚、包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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