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先入账的有关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1:54【问题】
假如当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能进行认证次月认证的话,金钱已付想当月记帐,是否能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税务上对此项有什么相关的要求吗?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17号)规则: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2010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处理认证,并在认证经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教导期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10]40号)规则:第十一条 教导期交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没有穿插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送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据)注明或许核算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