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9:53
早年慢,车,马,邮件都慢。今日快,写字太慢,连遗言都打印了。可是,你以为签个字按个手印就尘埃落定了吗?当心引得后人对簿公堂。打印遗言到底有没有用,咱们整理了10则事例,总结了3种裁判观念。
相关法令法规
1、《承继法》第十七条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产业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
十件事例
1、潘某、李某一与李某二遗言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1号
【案子分析】依据最高院《承继法定见》第40条规则,将确能证明是死者实在意思表明的打印遗言,按自书遗言对待。
【案子概述】李某三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别离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潘某与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挂号成婚,婚后收养一女即李某二。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逝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逝世。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八均清晰表明抛弃承继,赞同将各自应承继比例由李某一承继。2012年9月25日,李某七在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立下《遗言》,载明:"自己名下有两套房产,自己逝世后,将全部股权由女儿李某二承继。第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父亲李某三名下,由我父亲李某三及李某二一同寓居。将第二套房产卖掉,用于看病并归还看病期间所欠债款及往后的日子费用。"该遗言系打印,立遗言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医生)。李某一诉至法院,要求承继李某三承继的李某七的遗产。
【法院判定】李某七在打印遗言上亲笔签名并捺印,认可悉数打印件内容是其实在意思表明,见证人赵某、崔某见证了李某七签名的进程,考虑到立遗言时李某七已沉痾住院,没有才能全文书写遗言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言悉数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能够按自书遗言对待。
2、王某甲诉王某乙等遗言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5)盐民终字第02239号
【案子分析】依据遗言人实在意思构成的打印遗言,归于自书遗言。
【案子概述】沈某与王某丙婚后未生育,1968年时收养了王某甲。××××年××月,王某丙与别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丙将王某乙寄养在其外甥女羌某某处。盐城市某处房子系王某丙与沈某的夫妻一同产业,后砌建一车库。1997年12月25日,王某丙获得盐城市某处房子的房子全部权证。后王某丙因病住院,2014年12月15日,羌某某的老公刘某某依照王某丙意思起草了遗言,并将该起草的遗言打印好交与王某丙,王某丙当着见证人胡某、孙某、吴某的面奉告遗言内容,并亲笔签字、捺印,见证人胡某、吴某也别离签字、捺印,见证人孙某因不识字由其老公代签,由孙某捺印承认。2014年12月18日,王某丙因心肌梗塞逝世。王某乙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房子及车库的一半按遗言承继归王某乙全部。
【法院判定】该遗言内容虽为打印件,非被承继人王某丙亲笔所写,但该遗言是依据王某丙实在意思所打印,王某丙在签名前也向见证人口头表达了该遗言的内容,并当面签名承认,该遗言应为自书遗言,并合法有用。王某乙对坐落盐城市某处房子享有二分之一的全部权。
3、彭某甲、彭某乙与钮某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4595号
【案子分析】打印遗言不契合自书遗言的相关要件,不是自书遗言。仅有遗言人和一位见证人签名的打印遗言,不契合代书遗言的相关要件,遗言无效。
【案子概述】彭某甲系被承继人彭平和与吴爱民的独生子,1993年6月彭平和与吴爱民诉讼离婚。2000年6月12日钮某与彭平和成婚,婚后无子女。彭某乙系彭平和的父亲。彭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定承继。钮某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日期显现为2014年8月20日,第二页立遗言人处有彭平和字样的签名,见证人处有黄某的签名”的打印遗言,要求遗言承继。
【法院判定】适用法定承继处理彭平和的遗产,彭平和留传的招商银行帐户存款5538.39元由钮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彭平和住宅公积金帐户余额121720.96元、个人企业年金资金余额(未扣税费的金额为348855.61元,实践切割数额以可收取的实践数额为准)由钮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
4、于甲等与柏某某法定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26号
【案子分析】打印遗言不是自书遗言。见证人未见证打印进程,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进程的打印遗言,因其内容实在性的不确定,归于无效遗言。
【案子概述】被承继人于C与柏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于C于2011年1月23日报逝世。于C的父亲于D于1977年6月16日报逝世,母亲张A于2011年12月21日报逝世,于D、张A共生育子女共七人,即于C、于B、于E、于A、于F及于甲、于乙;其间于F于1994年10月26日逝世,于F与其爱人育有一女,即于丙;于E于2012年6月28日报逝世,涂某某系于E的妻子,两人婚后育有一女,即于丁。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承继于C名下的房产,即沪太路房子遗产比例。于甲供给内附《遗言》的《律师见证书》一本,要求遗言承继沪太路房子。法院审理查明,于甲供给的《遗言》为律师事前制造,并提早打印,再由于C在遗言上签字并捺印;于C立遗言时具有书写才能,但遗言内容并非其自己亲身书写或打印制造,而两位见证律师在《律师见证书》仅证明晰于C签字及捺印的实在性,但并未作为遗言代书人及见证人在遗言上签名。其律师见证书中还特别声明,“见证书不证明《遗言》自身及其内容的实在性”。
【法院判定】依据原审查明现实,该涉案遗言实为律师事前制造并予以打印,再到养老院由于C在遗言上签字并捺印;其次,王雷在原审中陈说:咱们首要见证他(于C)签字和捺印的进程,对遗言内容不在见证规模内;最终,《律师见证书》中特别声明:见证书不证明《遗言》自身及其内容的实在性。故确定涉案遗言无效,沪太路房子由两边当事人按法定承继予以切割。
5、陆B等与陆甲等法定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1号
【案子分析】自书遗言应由遗言人亲笔书写。打印遗言,除非有依据证明系遗言人自己打印成文,应归于代书遗言。
【案子概述】被承继人陆金余于2011年3月24日报逝世,被承继人张菊仙于1994年3月24日报逝世,两被承继人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陆B、陆乙、陆水兰、陆水红、陆C、陆D、陆甲、陆丙、陆丁、陆A十人;陆水兰于2003年5月逝世,张鸿森系其爱人,张志忠、张志强、张志荣系其儿子;陆水红于1986年6月6日报逝世,王甲系其女儿;陈某某系陆金余的再婚妻子,两人于1997年1月28日挂号成婚,婚后未育有子女。上海市商丘路XXX号房子产权人挂号在陆金余名下,为两被承继人的夫妻一同产业。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以下简称陆甲等)以被承继人陆金余生前立有遗言为由,要求按陆金余的遗言承继切割陆金余遗产。陆B等诉至法院,要求依照法定承继方法切割两被承继人遗产。遗言内容系打印,上有陆金春、陈炳生二人作为见证人的签名和陆金余作为遗言人的签名。但陆炳生并未见证整个立遗言的进程,且另一见证人陆金春已逝世,无法查明遗言的代书人。
【法院判定】对见证程序的质疑无法让法院坚信遗言内容系立遗言人实在意思的表明,故涉案遗言无效,被承继人张菊仙的遗产依法应由陆金余、陆B、陆C、陆D、王甲、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十人按法定承继切割。被承继人陆金余的遗产依法由陆B、陆C、陆D、王甲、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陈某某十人按法定承继切割。
6、吴某诉胡某一法定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4)顺民初字第2807号
【案子分析】别人所打印的遗言,应视为代书遗言。不契合法令关于代书遗言规则的方法的打印遗言,是无效遗言。
【案子概述】白春立系原告吴某之子,出生于1973年1月11日。1996年1月22日,吴某与胡宝友挂号成婚。吴某、胡宝友成婚后,白春立随吴某与胡宝友一同日子。1999年8月27日,白春立与秦某挂号成婚。胡某一系白春立与秦某之子,出生于1999年5月23日。白春立于2012年11月16日逝世,胡宝友于2013年1月30日逝世。原告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言》,该遗言“立遗言人”处盖有胡宝友的签名章。日期为“2012年月日”,未填详细日期。日期处以上的空白部位有半个指纹。原告要求依据该遗言,承继胡宝友的遗产。
【法院判定】原告提交的《遗言》系别人所打印,故应视为代书遗言。关于代书遗言,法令规则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言人签字,但现有依据不足以证明立遗言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一起,该《遗言》并无代书人、见证人、遗言人签字,故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方法,涉案产业应依照法定承继进行承继。
7、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张某丁法定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5)威民一终字第716号
【案子分析】有遗言人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字、打印的进程和内容均是在其间一位见证人指示下构成的打印遗言,在方法上看归于代书遗言。指示打印的人,便是见证人,又是代书人,遗言内容系打印不构成导致遗言无效的事由。
【案子概述】被承继人张传兴、苗芙蓉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原、被告,别离是:长女张某乙、次女张某丙、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丁。苗芙蓉、张传兴别离于2012年7月2日、2014年3月19日因病逝世。张传兴生前于1985年自建有一套民房以下简称365号,全部权挂号在张传兴名下。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威海高区田和办事处万家疃社区居委会签订了《私有房子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好365号房子安顿回迁。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要求承继切割365号房子的拆迁补偿利益。被告提交打印遗言一份,要求按遗言承继。该遗言内容系打印,两位见证人在一同听取了张传兴爱人的定见并起草稿后,见证人之一的谷某到打印店打印资料,遗言打印的进程及打印的内容均是在谷某指示下进行的,且签字时再次通过张传兴爱人的承认,见证人谷某、黄某,立遗言人处有张传兴、苗芙蓉签名并捺手印。
【法院判定】对遗言的实在性予以承认,系合法有用的遗言,诉争房产的拆迁补偿利益按遗言承继应归被告全部。驳回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要求承继切割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家疃村365号房子拆迁补偿利益的诉讼恳求。
8、廖荣基与陈妙瑶承认之诉胶葛案
【案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2号
【案子分析】由别人代为打印的遗言,在本质上归于代书遗言。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签字的要件,并不直接导致遗言的无效,只需有充沛依据证明该遗言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就或许承认遗言的效能。
【案子概述】廖荣基是廖志扬与梁碧珊的儿子,香港居民,在香港寓居日子。陈妙瑶是廖志扬的表侄女。廖志扬是香港居民,晚年回家园顺德寓居日子。期间陈妙瑶一向与廖志扬一同日子,并照顾廖志扬的起居饮食,廖志扬与其以父女相等。2002年6月20日廖志扬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看病期间,由廖志扬口授,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惠华代为打印了一份《遗言》,载明国内规模归于其全部的全部产业由陈妙瑶承继,廖志扬在《遗言》上亲笔签名,并盖上指印。李惠听讼师对该《遗言》作出见证书,在见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广东省华顺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廖志扬立遗言时在场的人除了李惠听讼师外,还有廖志扬的朋友梁丽冰、佛山中医院的护理程丽球、廖志扬的护理人员雷忠香,但她们均没有在遗言上签名。廖荣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认遗言无效。
【法院判定】廖志扬所立《遗言》是由李惠听讼师代为打印,廖志扬在四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亲笔签名并按指模,并有李惠听讼师签名及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盖章。尽管除李惠华以外的见证人没有在《遗言》上签名,但他们均能够见证廖志扬的签名及指印的实在性,并且见证人能彼此证明在场且陈说共同,可彼此印证,足以证明该《遗言》是遗言人廖志扬的实在意思表明,可确定该《遗言》有用。对原告要求承认《遗言》无效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9、王某某与孙某甲等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22号
【案子分析】不能由于书写方法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言的有用性,应当结合遗言人的民事法令行为是否有用予以归纳鉴定。只需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便是有用的遗言。
【案子概述】王某某和被承继人孙某丁于1990年成婚,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系孙某丁子女,系王某某继子女。孙某丁于2011年2月因病逝世。坐落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路特8号14栋一单元4层1室的房子系王某某和孙某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孙某丁于2010年10月15日自书遗言一份。2011年1月4日,孙某丁留有其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的打印遗言一份,打印遗言经广州军区联勤部武昌武珞路干休所干部吴发春、陈宁在见证人处签名。两份遗言内容彼此冲突。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据2010年所立遗言,承继孙某丁的遗产。
【法院判定】一审法院以为两份遗言均有用,内容相冲突,今后一份遗言为准。未支撑原告王某某的恳求。二审法院以为打印遗言,因不是孙某丁亲笔书写的,不是自书遗言;因不是见证人代书的,也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法定方法,故后一份遗言无效,以第一份遗言为准,对一审法院的判定进行了改判。该案经检察院抗诉,由湖南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再审以为第二份打印遗言确系孙某丁的实在意思表明,应确定为有用的遗言。撤销了二审判定,保持了一审判定。
10、蓝甲与蓝乙等承继胶葛上诉案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99号
【案子分析】非在被承继人当场见证下构成的打印遗言,不是自书遗言。没有见证人的打印遗言,亦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构成要件。
【案子概述】被承继人蓝丁于2010年1月15日逝世,其妻子刘某某于1992年2月27日报逝世。蓝乙、蓝丙、兰某某与蓝甲系被承继人的婚生子女,孙甲系被承继人的女儿蓝戊的爱人,蓝戊于2008年10月7日报逝世,孙乙、孙丙系蓝戊与孙甲的婚生子。胡某某系被承继人的儿子蓝己的爱人,蓝己于2001年5月27日报逝世,蓝己与胡某某未生育。被承继人蓝丁逝世后留下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50弄某号201室房子一套。2008年12月23日,蓝丁立下遗言一份,该遗言内容系打印。蓝乙、兰某某、孙甲、蓝丙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言平等承继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50弄某号201室房子中的三分之二比例。
【法院判定】原审法院以为,《遗言》内容虽为打印构成,但文字打印仍可归入亲笔书写之领域,故该遗言性质上仍系当事人亲笔书写之自书遗言,蓝丁自己亦签字承认并注下一年月日,意思表明实在,属有用的自书遗言。故支撑了原告的诉讼恳求。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以为遗言是要式法令行为,遗言人有必要依照法令规则的遗言方法和有用条件建立遗言,本案中涉案的打印遗言构成时,被承继人有书写才能,但该遗言并非被承继人亲身书写,遗言打印构成时其亦未在场,被承继人的意思表明和打印遗言的构成,不管在时刻上和空间上都存在非同一性,该遗言并不契合构成自书遗言的有用条件,亦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方法要件,原审判定确定该打印遗言为自书遗言,有所不当。
因而,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言的效能仍是存有很大争议。遗言身后事,打印需谨慎。依据前文10个事例,法院对打印遗言现在的司法观念是:
1、依据遗言人实在意思构成(或立遗言人自己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实在意思表明的打印遗言,按自书遗言对待。
2、视为代书遗言。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只见证签字及捺印进程,还要见证打印进程。若有充沛依据证明该遗言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或许承认遗言的效能。
3、不契合遗言的法定方法要件,判定遗言无效。
相关法令法规
1、《承继法》第十七条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产业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
十件事例
1、潘某、李某一与李某二遗言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1号
【案子分析】依据最高院《承继法定见》第40条规则,将确能证明是死者实在意思表明的打印遗言,按自书遗言对待。
【案子概述】李某三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别离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潘某与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挂号成婚,婚后收养一女即李某二。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逝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逝世。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八均清晰表明抛弃承继,赞同将各自应承继比例由李某一承继。2012年9月25日,李某七在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立下《遗言》,载明:"自己名下有两套房产,自己逝世后,将全部股权由女儿李某二承继。第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父亲李某三名下,由我父亲李某三及李某二一同寓居。将第二套房产卖掉,用于看病并归还看病期间所欠债款及往后的日子费用。"该遗言系打印,立遗言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肿瘤医院医生)。李某一诉至法院,要求承继李某三承继的李某七的遗产。
【法院判定】李某七在打印遗言上亲笔签名并捺印,认可悉数打印件内容是其实在意思表明,见证人赵某、崔某见证了李某七签名的进程,考虑到立遗言时李某七已沉痾住院,没有才能全文书写遗言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言悉数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能够按自书遗言对待。
2、王某甲诉王某乙等遗言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5)盐民终字第02239号
【案子分析】依据遗言人实在意思构成的打印遗言,归于自书遗言。
【案子概述】沈某与王某丙婚后未生育,1968年时收养了王某甲。××××年××月,王某丙与别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丙将王某乙寄养在其外甥女羌某某处。盐城市某处房子系王某丙与沈某的夫妻一同产业,后砌建一车库。1997年12月25日,王某丙获得盐城市某处房子的房子全部权证。后王某丙因病住院,2014年12月15日,羌某某的老公刘某某依照王某丙意思起草了遗言,并将该起草的遗言打印好交与王某丙,王某丙当着见证人胡某、孙某、吴某的面奉告遗言内容,并亲笔签字、捺印,见证人胡某、吴某也别离签字、捺印,见证人孙某因不识字由其老公代签,由孙某捺印承认。2014年12月18日,王某丙因心肌梗塞逝世。王某乙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房子及车库的一半按遗言承继归王某乙全部。
【法院判定】该遗言内容虽为打印件,非被承继人王某丙亲笔所写,但该遗言是依据王某丙实在意思所打印,王某丙在签名前也向见证人口头表达了该遗言的内容,并当面签名承认,该遗言应为自书遗言,并合法有用。王某乙对坐落盐城市某处房子享有二分之一的全部权。
3、彭某甲、彭某乙与钮某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4595号
【案子分析】打印遗言不契合自书遗言的相关要件,不是自书遗言。仅有遗言人和一位见证人签名的打印遗言,不契合代书遗言的相关要件,遗言无效。
【案子概述】彭某甲系被承继人彭平和与吴爱民的独生子,1993年6月彭平和与吴爱民诉讼离婚。2000年6月12日钮某与彭平和成婚,婚后无子女。彭某乙系彭平和的父亲。彭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定承继。钮某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日期显现为2014年8月20日,第二页立遗言人处有彭平和字样的签名,见证人处有黄某的签名”的打印遗言,要求遗言承继。
【法院判定】适用法定承继处理彭平和的遗产,彭平和留传的招商银行帐户存款5538.39元由钮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彭平和住宅公积金帐户余额121720.96元、个人企业年金资金余额(未扣税费的金额为348855.61元,实践切割数额以可收取的实践数额为准)由钮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
4、于甲等与柏某某法定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26号
【案子分析】打印遗言不是自书遗言。见证人未见证打印进程,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进程的打印遗言,因其内容实在性的不确定,归于无效遗言。
【案子概述】被承继人于C与柏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于C于2011年1月23日报逝世。于C的父亲于D于1977年6月16日报逝世,母亲张A于2011年12月21日报逝世,于D、张A共生育子女共七人,即于C、于B、于E、于A、于F及于甲、于乙;其间于F于1994年10月26日逝世,于F与其爱人育有一女,即于丙;于E于2012年6月28日报逝世,涂某某系于E的妻子,两人婚后育有一女,即于丁。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承继于C名下的房产,即沪太路房子遗产比例。于甲供给内附《遗言》的《律师见证书》一本,要求遗言承继沪太路房子。法院审理查明,于甲供给的《遗言》为律师事前制造,并提早打印,再由于C在遗言上签字并捺印;于C立遗言时具有书写才能,但遗言内容并非其自己亲身书写或打印制造,而两位见证律师在《律师见证书》仅证明晰于C签字及捺印的实在性,但并未作为遗言代书人及见证人在遗言上签名。其律师见证书中还特别声明,“见证书不证明《遗言》自身及其内容的实在性”。
【法院判定】依据原审查明现实,该涉案遗言实为律师事前制造并予以打印,再到养老院由于C在遗言上签字并捺印;其次,王雷在原审中陈说:咱们首要见证他(于C)签字和捺印的进程,对遗言内容不在见证规模内;最终,《律师见证书》中特别声明:见证书不证明《遗言》自身及其内容的实在性。故确定涉案遗言无效,沪太路房子由两边当事人按法定承继予以切割。
5、陆B等与陆甲等法定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1号
【案子分析】自书遗言应由遗言人亲笔书写。打印遗言,除非有依据证明系遗言人自己打印成文,应归于代书遗言。
【案子概述】被承继人陆金余于2011年3月24日报逝世,被承继人张菊仙于1994年3月24日报逝世,两被承继人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陆B、陆乙、陆水兰、陆水红、陆C、陆D、陆甲、陆丙、陆丁、陆A十人;陆水兰于2003年5月逝世,张鸿森系其爱人,张志忠、张志强、张志荣系其儿子;陆水红于1986年6月6日报逝世,王甲系其女儿;陈某某系陆金余的再婚妻子,两人于1997年1月28日挂号成婚,婚后未育有子女。上海市商丘路XXX号房子产权人挂号在陆金余名下,为两被承继人的夫妻一同产业。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以下简称陆甲等)以被承继人陆金余生前立有遗言为由,要求按陆金余的遗言承继切割陆金余遗产。陆B等诉至法院,要求依照法定承继方法切割两被承继人遗产。遗言内容系打印,上有陆金春、陈炳生二人作为见证人的签名和陆金余作为遗言人的签名。但陆炳生并未见证整个立遗言的进程,且另一见证人陆金春已逝世,无法查明遗言的代书人。
【法院判定】对见证程序的质疑无法让法院坚信遗言内容系立遗言人实在意思的表明,故涉案遗言无效,被承继人张菊仙的遗产依法应由陆金余、陆B、陆C、陆D、王甲、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十人按法定承继切割。被承继人陆金余的遗产依法由陆B、陆C、陆D、王甲、陆甲、陆乙、陆丙、陆丁、陆A、陈某某十人按法定承继切割。
6、吴某诉胡某一法定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4)顺民初字第2807号
【案子分析】别人所打印的遗言,应视为代书遗言。不契合法令关于代书遗言规则的方法的打印遗言,是无效遗言。
【案子概述】白春立系原告吴某之子,出生于1973年1月11日。1996年1月22日,吴某与胡宝友挂号成婚。吴某、胡宝友成婚后,白春立随吴某与胡宝友一同日子。1999年8月27日,白春立与秦某挂号成婚。胡某一系白春立与秦某之子,出生于1999年5月23日。白春立于2012年11月16日逝世,胡宝友于2013年1月30日逝世。原告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言》,该遗言“立遗言人”处盖有胡宝友的签名章。日期为“2012年月日”,未填详细日期。日期处以上的空白部位有半个指纹。原告要求依据该遗言,承继胡宝友的遗产。
【法院判定】原告提交的《遗言》系别人所打印,故应视为代书遗言。关于代书遗言,法令规则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言人签字,但现有依据不足以证明立遗言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一起,该《遗言》并无代书人、见证人、遗言人签字,故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方法,涉案产业应依照法定承继进行承继。
7、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张某丁法定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5)威民一终字第716号
【案子分析】有遗言人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字、打印的进程和内容均是在其间一位见证人指示下构成的打印遗言,在方法上看归于代书遗言。指示打印的人,便是见证人,又是代书人,遗言内容系打印不构成导致遗言无效的事由。
【案子概述】被承继人张传兴、苗芙蓉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原、被告,别离是:长女张某乙、次女张某丙、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丁。苗芙蓉、张传兴别离于2012年7月2日、2014年3月19日因病逝世。张传兴生前于1985年自建有一套民房以下简称365号,全部权挂号在张传兴名下。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威海高区田和办事处万家疃社区居委会签订了《私有房子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好365号房子安顿回迁。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要求承继切割365号房子的拆迁补偿利益。被告提交打印遗言一份,要求按遗言承继。该遗言内容系打印,两位见证人在一同听取了张传兴爱人的定见并起草稿后,见证人之一的谷某到打印店打印资料,遗言打印的进程及打印的内容均是在谷某指示下进行的,且签字时再次通过张传兴爱人的承认,见证人谷某、黄某,立遗言人处有张传兴、苗芙蓉签名并捺手印。
【法院判定】对遗言的实在性予以承认,系合法有用的遗言,诉争房产的拆迁补偿利益按遗言承继应归被告全部。驳回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要求承继切割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家疃村365号房子拆迁补偿利益的诉讼恳求。
8、廖荣基与陈妙瑶承认之诉胶葛案
【案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2号
【案子分析】由别人代为打印的遗言,在本质上归于代书遗言。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签字的要件,并不直接导致遗言的无效,只需有充沛依据证明该遗言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就或许承认遗言的效能。
【案子概述】廖荣基是廖志扬与梁碧珊的儿子,香港居民,在香港寓居日子。陈妙瑶是廖志扬的表侄女。廖志扬是香港居民,晚年回家园顺德寓居日子。期间陈妙瑶一向与廖志扬一同日子,并照顾廖志扬的起居饮食,廖志扬与其以父女相等。2002年6月20日廖志扬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看病期间,由廖志扬口授,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惠华代为打印了一份《遗言》,载明国内规模归于其全部的全部产业由陈妙瑶承继,廖志扬在《遗言》上亲笔签名,并盖上指印。李惠听讼师对该《遗言》作出见证书,在见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广东省华顺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廖志扬立遗言时在场的人除了李惠听讼师外,还有廖志扬的朋友梁丽冰、佛山中医院的护理程丽球、廖志扬的护理人员雷忠香,但她们均没有在遗言上签名。廖荣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认遗言无效。
【法院判定】廖志扬所立《遗言》是由李惠听讼师代为打印,廖志扬在四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亲笔签名并按指模,并有李惠听讼师签名及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盖章。尽管除李惠华以外的见证人没有在《遗言》上签名,但他们均能够见证廖志扬的签名及指印的实在性,并且见证人能彼此证明在场且陈说共同,可彼此印证,足以证明该《遗言》是遗言人廖志扬的实在意思表明,可确定该《遗言》有用。对原告要求承认《遗言》无效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9、王某某与孙某甲等承继胶葛案
【案号】(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22号
【案子分析】不能由于书写方法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言的有用性,应当结合遗言人的民事法令行为是否有用予以归纳鉴定。只需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便是有用的遗言。
【案子概述】王某某和被承继人孙某丁于1990年成婚,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系孙某丁子女,系王某某继子女。孙某丁于2011年2月因病逝世。坐落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路特8号14栋一单元4层1室的房子系王某某和孙某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孙某丁于2010年10月15日自书遗言一份。2011年1月4日,孙某丁留有其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的打印遗言一份,打印遗言经广州军区联勤部武昌武珞路干休所干部吴发春、陈宁在见证人处签名。两份遗言内容彼此冲突。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据2010年所立遗言,承继孙某丁的遗产。
【法院判定】一审法院以为两份遗言均有用,内容相冲突,今后一份遗言为准。未支撑原告王某某的恳求。二审法院以为打印遗言,因不是孙某丁亲笔书写的,不是自书遗言;因不是见证人代书的,也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法定方法,故后一份遗言无效,以第一份遗言为准,对一审法院的判定进行了改判。该案经检察院抗诉,由湖南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再审以为第二份打印遗言确系孙某丁的实在意思表明,应确定为有用的遗言。撤销了二审判定,保持了一审判定。
10、蓝甲与蓝乙等承继胶葛上诉案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99号
【案子分析】非在被承继人当场见证下构成的打印遗言,不是自书遗言。没有见证人的打印遗言,亦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构成要件。
【案子概述】被承继人蓝丁于2010年1月15日逝世,其妻子刘某某于1992年2月27日报逝世。蓝乙、蓝丙、兰某某与蓝甲系被承继人的婚生子女,孙甲系被承继人的女儿蓝戊的爱人,蓝戊于2008年10月7日报逝世,孙乙、孙丙系蓝戊与孙甲的婚生子。胡某某系被承继人的儿子蓝己的爱人,蓝己于2001年5月27日报逝世,蓝己与胡某某未生育。被承继人蓝丁逝世后留下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50弄某号201室房子一套。2008年12月23日,蓝丁立下遗言一份,该遗言内容系打印。蓝乙、兰某某、孙甲、蓝丙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言平等承继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50弄某号201室房子中的三分之二比例。
【法院判定】原审法院以为,《遗言》内容虽为打印构成,但文字打印仍可归入亲笔书写之领域,故该遗言性质上仍系当事人亲笔书写之自书遗言,蓝丁自己亦签字承认并注下一年月日,意思表明实在,属有用的自书遗言。故支撑了原告的诉讼恳求。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以为遗言是要式法令行为,遗言人有必要依照法令规则的遗言方法和有用条件建立遗言,本案中涉案的打印遗言构成时,被承继人有书写才能,但该遗言并非被承继人亲身书写,遗言打印构成时其亦未在场,被承继人的意思表明和打印遗言的构成,不管在时刻上和空间上都存在非同一性,该遗言并不契合构成自书遗言的有用条件,亦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方法要件,原审判定确定该打印遗言为自书遗言,有所不当。
因而,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言的效能仍是存有很大争议。遗言身后事,打印需谨慎。依据前文10个事例,法院对打印遗言现在的司法观念是:
1、依据遗言人实在意思构成(或立遗言人自己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实在意思表明的打印遗言,按自书遗言对待。
2、视为代书遗言。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只见证签字及捺印进程,还要见证打印进程。若有充沛依据证明该遗言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或许承认遗言的效能。
3、不契合遗言的法定方法要件,判定遗言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