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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业务处理阐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3:42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作的费用,包含人员薪酬、办公费、训练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财物和无形财物本钱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开销。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同意筹建之日起至开端出产、运营(包含试出产、试经营)之日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发作的开办费,应当从开端出产运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现就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事务处理论述如下:
在《企业管帐制度》和《小企业管帐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时间待摊费用”科目中,《企业管帐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管帐准则——使用攻略》附录“管帐科目与首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首要账务处理能够看出,开办费在管帐处理上能够不再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或“递延财物”,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共同在“管理费用”管帐科目核算,一起还共同了开办费的核算规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发作的下列开销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依照规则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2.租入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3.固定财物的大修理开销;4.其他应当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开销。从中能够看出,在长时间待摊费用中没有包含开办费。为此,笔者以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时间待摊费用,是为了和管帐准则及管帐制度的处理共同,即企业能够从出产运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尽管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方针的表述,但并不标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约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清晰,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清晰列作长时间待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动。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能够一次性扣除也能够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施行曾经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能够依据上述规则处理。即假如企业曾经将开办费列入长时间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能够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能够依据企业需求挑选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但要留意,《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七十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开销,自开销发作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留意筹建期间发作的费用不能悉数归入开办费的领域。其间不能计入开办费的开销包含:1.获得各项财物所发作的费用,购建固定财物和无形财物所付出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作的员工薪酬;2.依照规则应由出资各方担负的费用,如出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作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开销;3.为训练员工而购建的固定财物、无形财物等开销;4.出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集金钱所付出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担负;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付出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出资者担负。假如开办费中包含事务招待费、广告和事务宣传费的,应依照税法规则处理,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条件必须有出售(经营)收入。没有出售(经营)收入的事务招待费、广告和事务宣传费开销只能向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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