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合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9:58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产业存在着抵触的担保物权,这种抵触,首要体现为典当权与典当权的抵触,典当权与质权的抵触,典当权与留置权的抵触。下面就有听讼网小辫为我们介绍一下相关担保物竞合的相关常识吧,期望可以协助到我们!
特色
一、担保人的行为形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现已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状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典当权);
2.已挂号的典当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挂号的典当。
留意:
1.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建立一个已挂号的典当,后又建立一个已挂号的质押问题。由于挂号自身已具有对立效能,不可能重复挂号。
2.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景象。由于留置与质押都需求搬运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一起搬运两个占有。
3.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景象。由于质押需求搬运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一起搬运两个占有。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形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现已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状况下:
1.先有典当权的,不可能再发生质权、留置权或典当权。
由于在典当权的状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典当物,当然其也不可能搬运该典当物的占有而建立别的的质权或留置权。一起,由于典当权不得与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典当权为标的再建立一个典当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状况:
榜首,再建立典当权的,法无明文规则,准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担保人赞同则可以,此刻,典当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建立质权的,许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职责转质无效。
第三,再建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状况:
榜首,再建立典当权的,法无明文规则,准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债务人赞同则可以,此刻,典当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建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则,准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债务人赞同则可以,此刻,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建立留置权的,可以,后建立的留置权优先。
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法令规矩
1、“时刻在先、权力在先”的基本准则;
2、“挂号优先”准则;
3、“公示要件齐备效能平等”准则;
4、“法定优先”准则。
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效能的确认
在确认担保物权竞合效能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详细的归责。但依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笼统出担保物权竞合效能确认的一些基本准则。
(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好担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好担保物权为物权法上的准则。法令直接规则某种担保物权的发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方针原因和对特定法令的维护。并且由于其构成要件和效能都已为法令明确规则,比起约好担保物权来愈加简单为第三人了解。因而,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好担保物权。
(二)已公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公示的担保物权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准则之一。未公示的担保物权无法为第三人所知,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安稳买卖次序,一般法令赋予已公示的担保物权更高的效能。并且,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催促当事人自动及时实行公示手续。
(三)好心获得的担保物权具有较强的对立效能
好心获得准则意在保证买卖安全,平衡好心第三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好心获得准则对质物和留置权竞合的效能以及在质物、留置物上设定典当权的效能会发生必定的影响。
(四)建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建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依据权力在先准则,建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后建立物权的效能。先建立的物权限制后建立的物权,后建立的物权若有害于先建立的物权,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行时被排挤。因而,在竞合的多个担保物权都已满意公示要件或许都不具有对立第三人效能时,建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建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同一产业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产业典当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典当权人受偿!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担保物权竞合的相关常识了,期望可以协助到我们!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特色
一、担保人的行为形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现已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状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典当权);
2.已挂号的典当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挂号的典当。
留意:
1.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建立一个已挂号的典当,后又建立一个已挂号的质押问题。由于挂号自身已具有对立效能,不可能重复挂号。
2.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景象。由于留置与质押都需求搬运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一起搬运两个占有。
3.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景象。由于质押需求搬运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一起搬运两个占有。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形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现已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状况下:
1.先有典当权的,不可能再发生质权、留置权或典当权。
由于在典当权的状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典当物,当然其也不可能搬运该典当物的占有而建立别的的质权或留置权。一起,由于典当权不得与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典当权为标的再建立一个典当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状况:
榜首,再建立典当权的,法无明文规则,准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担保人赞同则可以,此刻,典当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建立质权的,许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职责转质无效。
第三,再建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状况:
榜首,再建立典当权的,法无明文规则,准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债务人赞同则可以,此刻,典当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建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则,准则上不可。但从法理上讲,假如通过债务人赞同则可以,此刻,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建立留置权的,可以,后建立的留置权优先。
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法令规矩
1、“时刻在先、权力在先”的基本准则;
2、“挂号优先”准则;
3、“公示要件齐备效能平等”准则;
4、“法定优先”准则。
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效能的确认
在确认担保物权竞合效能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详细的归责。但依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笼统出担保物权竞合效能确认的一些基本准则。
(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好担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好担保物权为物权法上的准则。法令直接规则某种担保物权的发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方针原因和对特定法令的维护。并且由于其构成要件和效能都已为法令明确规则,比起约好担保物权来愈加简单为第三人了解。因而,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好担保物权。
(二)已公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公示的担保物权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准则之一。未公示的担保物权无法为第三人所知,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安稳买卖次序,一般法令赋予已公示的担保物权更高的效能。并且,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催促当事人自动及时实行公示手续。
(三)好心获得的担保物权具有较强的对立效能
好心获得准则意在保证买卖安全,平衡好心第三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好心获得准则对质物和留置权竞合的效能以及在质物、留置物上设定典当权的效能会发生必定的影响。
(四)建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建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依据权力在先准则,建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后建立物权的效能。先建立的物权限制后建立的物权,后建立的物权若有害于先建立的物权,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行时被排挤。因而,在竞合的多个担保物权都已满意公示要件或许都不具有对立第三人效能时,建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建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同一产业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产业典当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典当权人受偿!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担保物权竞合的相关常识了,期望可以协助到我们!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