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20:10上海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格局文本1)
出让方 上海市 区房子土地办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两边一起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法》等法律法规,依据 府土用(200 ) 号文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 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具有法律规则的司法管辖权、行政办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利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藏、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归于土地运用权出让规模。
第二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坐落上海市 地块,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面积、方位与四至规模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现已甲、乙两边签字承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用处为 ,出让年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核算。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依据国家外汇办理规则,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付出。
乙方在土地运用期限内应每年向 交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运用金。
第四条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15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子土地资源办理局付出确保本合同实在实行的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法出让,事前交纳过确保金的,该款相应改为: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子土地资源办理局付出确保本合同实在实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其间,乙方原付出的招标(或拍卖、挂牌)确保金 元相应转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定金,定金余额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向上海市房子土地资源办理局付清。]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60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子土地资源办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 元。
第五条 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如期足额付出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交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则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子土地资源办理局提出书面请求,经上海市房子土地资源办理局赞同延期付出的,自本合同约好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付出推迟付出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请求、提出延期请求未获得赞同的、无特别原因未准时付清等,应当按日付出推迟付出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