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9:06

福建省经济交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承认)和改变批阅有关事项的告诉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标准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准入,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暂行办法》(我国银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晰融资性担保事务监管责任(暂行)的告诉》(闽政办[2010]15号)有关规则,并经省融资性担保事务监管联席会议同意,现就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组织建立(承认)和改变批阅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批阅组织与规模
(一)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组成省融资性担保事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担任全省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组织建立(承认)和改变批阅;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担任依照联席会议批阅定见行文批复。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建立、运营融资性担保事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事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职业金融组织等债权人约好,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职业金融组织等债权人处进行借款融资、收据融资、交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等融资时,在被担保人不实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款时,由担保人依法承当合同约好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除省政府或省联席会议指定外,其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含原担保公司的从头承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组织或改变融资性担保公司指定事项,应按本告诉规则施行行政批阅。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融资性担保事务,不得在称号中运用“融资担保”字样。
(四)为标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办理,对我省新建立和承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称号和运营规模作一致规则。公司称号中职业特色原则上应运用“融资担保”字样。运营规模为主营借款担保、收据承兑担保、交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事务和其它法令、法规答应的融资性担保事务。兼营规模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事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出资。融资性担保组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借款、受托发放借款、受托出资和省联席会议规则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