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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精神赔偿法律适用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0:13

【案情】
张红(女)与刘刚(男)于2005年挂号成婚,2007年生育一男孩,取明刘晓。2008年12月,张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武宁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刘刚离婚。庭审法庭调查中,张红忽然提出刘晓某并非刘刚的亲生儿子,系张红与别人所生。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原、被告于2009年2月9日在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根据判定所进行亲子判定,判定结论为:刘晓与刘刚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刘晓与张红之间有血缘关系。为此,被告刘刚向法院恳求要求原告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20000元。
【不合】
关于精力危害抚慰金的法令适用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原告张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别人生育一男孩,应是与别人同居的成果,本院在支撑被告精力危害抚慰金这一恳求时应当适用这一法令条文的规则。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与别人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是与别人同居的成果,本院应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则,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
【鄙见】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从被告的视点来看,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别人生育子女,对其精力上造成了巨大损伤,故其有权要求侵权者补偿精力损失,庭审中,被告并未提出原告与别人同居的相关根据,因而,这儿的精力危害补偿与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则的离婚危害精力补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别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别人婚外同居”的补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继续、稳定地一起寓居”不能同等。本案判定精力损失补偿的根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的有关规则。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上官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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