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8:21
在实践社会中,咱们常常看到有关离婚产业切割而引发的胶葛,因而,把握有关法令知识十分必要。那么,股权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股权转让需求爱人赞同吗?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问题,期望对您有所协助,欢迎我们阅览。
一、股权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吗
股权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但股权所代表的产业利益应归于夫妻共同产业。
夫妻联络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产业并以其个人名义出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然后独自取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状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爱人与非股东爱人之间的联络,在法理上尚无一致的结论。学理界关于股东爱人与非股东爱人之间的联络,有“表见代理”说,有“隐名出资”说。律师以为,二种学说均不能恰当地标明二者之间的联络。
股权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但股权所代表的产业利益应归于夫妻共同产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状,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议了股东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产业权的权力。例子有三:
1、我国法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本钱充分责任,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践出资的责任,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发生了债权债款联络。可是我国司法实践制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其他债款相抵销或许将其转让,这直接供认了股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中,虽然清晰“出资额”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可是从公司法的视点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彼此联络可是又有严重差异的概念。一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要求切割出资额时,其他股东必需抛弃优先购买权,这样,非股东爱人类似于公司法第72条的“股东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亦供认,股权专归于股东爱人一切,非爱人股东仅是“股东以外的人”;
3、即便以“隐名出资”说而论,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公司诉讼案子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规则,隐名出资人要想取得股东身份,亦必需经股东对折赞同。
因而,股权不是夫妻共同产业。
二、股权转让是否需求爱人赞同
夫妻联络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是否需求爱人的赞同
关于夫妻联络存续期间,股东爱人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需求其非股东爱人的赞同,法令并无清晰的规则。为此需求结合《合同法》等法令来归纳考量。
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均以为,股权转让受公司法调整。依据前文论说,因为股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并非夫妻共同产业,所以原则上关于夫妻联络存续期间,股东爱人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需求其非股东爱人的赞同。
特别情况下,要想否定关于夫妻联络存续期间,股东爱人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效能,需查清是否有合同法第52条的规则景象,即受让方是否具有歹意,比方明知转让方夫妻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夫妻感情恶化期间,以显着低于商场公允价值的的价格受让股权。在此种情况下,非股东爱人能够向法院提起转让合同无效之诉。
事实上,在法令实践中,虽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股权改变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不要求转让方的非股东爱人签字赞同。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共同产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假如股权转让协议想向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律师见证要求,公证机关及律师事务所会要求非股东爱人签字赞同。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