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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0:28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担保的方法有许多,而确保人是担保的方法之一,担保人的确保方法有一般职责和连带职责两种,承当连带职责的,债权人能够要求确保人偿还债款,那么股权质押承当连带职责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股权质押要不要承当连带职责
股权质押处理挂号后,出质人以出质的股权为债款供给担保,而这种担保以股权及其法定孳息为限,而不承当连带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之日起收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
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能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股权质押要不要承当连带职责”问题进行的回答,股权质押处理挂号后,出质人以出质的股权为债款供给担保,而这种担保以股权及其法定孳息为限,而不承当连带的职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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