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5:08
因为路途交通事端是因车辆运转所造成的,而车辆驾驭人员的状况非常复杂,比方,驾驭人员可能是车辆的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或者是受雇人,可能是在交给修补或保管期间被别人驾驭发作事端,也可能是被盗驾驭而发作事端,因而,审判实践中在确认职责主体问题上较为紊乱。在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职责主体又增加了两类主体:保险公司、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咱们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以及“二元说”理论对职责主体的确认进行详细的剖析。
(一)机动车方作为交通事端补偿职责主体的确认规范
(二)保险公司作为路途交通事端补偿职责主体的确认规范
(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路途交通事端补偿职责主体的确认规范
(一)机动车方作为交通事端补偿职责主体的确认规范
(二)保险公司作为路途交通事端补偿职责主体的确认规范
(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路途交通事端补偿职责主体的确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