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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获得安全保护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2:37
洛阳劳作争议律师刘夏怡律师提示我们,用工需维护本身安全,遭受人身损害必定要用合理的法令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作者供给契合国家规定的劳作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作防护用品,对从事有工作损害作业的劳作者应当定时进行健康检查。劳作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损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指控。
2、对未成年人及妇女的劳作维护: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和其他忌讳从事的劳作;不得组织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不得组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和孕期忌讳从事的劳作;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组织其延伸工作时间和夜班劳作;不得组织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和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其他劳作,不得组织其延伸工作时间和夜班劳作;不得组织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和其他忌讳从事的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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