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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23:53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9-07-28收效日期:1999-07-28发布部分:福建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地税政一[1999]38号各地、市、县(区)当地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察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当地税务局外税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财税字[1995]58号文件精力,对铁路工附业所获得的收入康复征收营业税;最近省局连续收到部分地(市)请示,要求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一些问题予以清晰。经研讨,现告诉如下:一、对铁路部分的装卸转移收入,包含行李车、邮政车、卡车的装卸转移收入及汽车队对外获得的运送收入,按“交通运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对旅客列车上餐车供给的饮食服务收入及车站站台内饮食服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三、铁路电务段向多经处、劳服公司等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电话初装费、话费,以及传呼事务等电信劳务收入,全额按“邮电通讯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四、铁路有关部分为企业铁路专用线供给保护所获得的收入,按“建筑业至补葺”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企业铁路专用线获得的货运服务费收入,以及房子、场所、机车、电讯设备等租借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五、铁路分局的各站、段之间进行中、小修获得清算收入不征营业税;进行大修事务获得的清算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铁路分局辖区内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是向社会发包,仍是铁路分局有关单位自营施工,对其(发包单位或自营单位)获得的收入,都要依法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六、铁路工附业营业税交税地址及计税根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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