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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私自下车出事故 客车公司应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2:41
【案子】
张某驾驭一辆电动车非机动车道转向机动车道时,由于未尽到安全留意职责,撞上了机动车道上的客运车,自己倒地受伤。这机遇客运车上的乘客下来看望张某,此刻,后边李某驾驭机动车未能及时发现这一状况,直接撞向了倒在地上的张某和两名乘客,致张某逝世、两乘客受伤的交通事端。经交警确定,李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之前的客运车承当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后张某家族和其他两乘客分别在不同法院提起了诉讼。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客运车辆于两乘客来讲,是否应该承当非必须职责?
第一种观念以为,已然交警将状况当成一同事端处理,那么该客运车辆不论是对张某而言仍是于两乘客而言,都应承当非必须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客运车辆相对两名乘客来讲,并没有任何差错或是差错的当地,故在两乘客的案子中,应由李某承当悉数职责。
【剖析】
笔者拥护第二种观念,由于:
首要,从交警处理事端的原意动身,该案中,交警将张某逝世这一交通事端作为首要的事端,之所以李某在张某案子中承当首要职责,便是由于其致张某逝世成果的发作,而客运车仅仅未尽到安全驾驭职责。此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定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的规矩,关于不同事端应该做出不同的事端确定,尽管本案是在同一时间、地址发作的事端,但因不同因果关系形成的,应做出两份事端确定书。
其次,从法院采用事端确定书的实践来看,法院在案子审理中首要依据是民事诉讼规矩准则以及侵权职责法的规矩准则对职责进行区分,而不能彻底的生搬硬套事端确定书中职责份额。如2010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清晰载明“……交通事端确定定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准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於侵权行为确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准则有所区别。交通事端职责不彻底同等於民事法律补偿职责,因而,交通事端确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补偿案子职责分配的仅有依据……”。在该起事端中,客运车处于中止状况,于乘客受伤的状况来看无任何差错,法院在审理案子应考虑这一要素。
第三,从鼓舞救助伤者的视点来看,两乘客之所以会受伤,为的是可以调查张某的伤情,并进行相应的救治或采纳与救助有关的办法,而客运车的处于中止状况为这一状况的呈现供给了便当条件。
因而,笔者以为法院在案子审理中,应当结合案子的实际状况,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矩准则、侵权职责法的归责准则对职责进行区分,而不宜将事端确定书作为仅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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