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后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4:09
陈先生和张女士1995年10月成婚,1997年3月,陈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稳妥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稳妥,年缴保费3100元,获益人为陈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此刻,该保单现已交纳了2年保费,合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稳妥交纳稳妥费。不过,因为离婚时两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尽管已交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和获益人仍然是陈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改变投保人和获益人,两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作争执,陈先生以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产业,假如改变投保人和获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稳妥金。张女士不同意。
老公陈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取得一半保费和一半稳妥金?张女士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产业权问题。产业权,从严厉的法令意义上讲,指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即所有权。产业首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归于动产类
保单项下的产业权有包含保单已交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稳妥金。保单已交纳的稳妥费,所有权归于投保人,在稳妥事端发作之前,投保人能够随时要求退保,按稳妥条款的约好取得稳妥公司交还的稳妥费,不过一旦发作稳妥事端,投保人的该项权力就消失了。保单所载明的稳妥金是另一项产业权,该项产业权只有当稳妥事端发作或许满期给付发作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力,在此之前,它仅仅等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或许因保单失效、获益人调换、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或获益人杀戮被稳妥人等各种原因改变或消失。稳妥金的请求权归于被稳妥人或获益人。
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状况,保单已交纳的稳妥费,应归于保单的投保人陈先生,因为其间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交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归于夫妻共有产业,因而,其前夫陈先生有权取得3100元的补偿;至于张女士在离婚后所交纳的一部分保费,应归于张女士个人产业,陈先生无权建议。
根据我国现在的法令规定,保单所载明的获益人对稳妥金的权力是预期的,不确定的,稳妥金能否成为获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继续有用或获益人是否改变等各种因素。假如发作稳妥事端前,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已请求改变了获益人,那么,该笔稳妥金就归改变后的获益人享有。因而,夫妻离婚时,这种预期利益不该归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产业,不该依照夫妻共有产业处理。因而,张女士的前夫陈先生无权要求取得一半的稳妥金。
老公陈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取得一半保费和一半稳妥金?张女士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产业权问题。产业权,从严厉的法令意义上讲,指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即所有权。产业首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归于动产类
保单项下的产业权有包含保单已交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稳妥金。保单已交纳的稳妥费,所有权归于投保人,在稳妥事端发作之前,投保人能够随时要求退保,按稳妥条款的约好取得稳妥公司交还的稳妥费,不过一旦发作稳妥事端,投保人的该项权力就消失了。保单所载明的稳妥金是另一项产业权,该项产业权只有当稳妥事端发作或许满期给付发作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力,在此之前,它仅仅等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或许因保单失效、获益人调换、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或获益人杀戮被稳妥人等各种原因改变或消失。稳妥金的请求权归于被稳妥人或获益人。
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状况,保单已交纳的稳妥费,应归于保单的投保人陈先生,因为其间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交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归于夫妻共有产业,因而,其前夫陈先生有权取得3100元的补偿;至于张女士在离婚后所交纳的一部分保费,应归于张女士个人产业,陈先生无权建议。
根据我国现在的法令规定,保单所载明的获益人对稳妥金的权力是预期的,不确定的,稳妥金能否成为获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继续有用或获益人是否改变等各种因素。假如发作稳妥事端前,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已请求改变了获益人,那么,该笔稳妥金就归改变后的获益人享有。因而,夫妻离婚时,这种预期利益不该归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产业,不该依照夫妻共有产业处理。因而,张女士的前夫陈先生无权要求取得一半的稳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