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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23:07

外王法院离婚判定在我国的供认与履行:
1、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恳求人应提出书面恳求书,并须附有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著。恳求由恳求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恳求人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恳求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恳求人名字、性别、年纪、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定由何王法院作出,判定成果、时刻;
(3)受传唤及应诉的状况;
(4)恳求理由及恳求;
(5)其他需求阐明的状况。
2、经审查,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供认:
(1)判定没有发作法令效力;
(2)作出判定的外王法院对案子没有管辖权;
(3)判定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状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子,我王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定,或许第三王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子判定已为我王法院所供认;
(5)判定违背我王法令的基本原则或许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对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的供认,以裁决方法作出。作出的裁决不得上诉。
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改变恳求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或许被告一方另提出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恳求的,其恳求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恳求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王法院判定,但未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的,不阻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恳求人的恳求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恳求,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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