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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2:10

各区劳作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景色名胜区人事劳作保障局,市社保局:
依据《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关于“参与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抵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的,能够延伸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参保、延伸缴费五年后仍缺乏十五年的,能够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则,现就参保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伸交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杭州市主城区户籍或非主城区户籍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参保缴费满十年的人员,在抵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缺乏十五年,可向市区社保经办组织提出请求延伸缴费。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延伸缴费,经自己请求、用人单位赞同,由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个体劳作者参保人员延伸缴费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
二、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伸缴费五年后仍缺乏十五年的,能够在延伸缴费满五年的次月起请求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确认,在上一年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发布前,按上上年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确认,缴费份额按补缴时的个体劳作者缴费份额履行。
三、2011年7月1日前已按我市规则延伸缴费的人员,答应其在延伸缴费满五年(从延伸缴费开端之月核算)的次月,请求一次性补足十五年。
四、参保人员在按规则延伸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一起,延伸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至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契合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条件时,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缺乏20年的,按有关规则规范一次性补足满20年,享用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本告诉自2011年7月1日起履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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