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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8:43
房产典当告贷合同纠纷
为帮朋友,轻率借高利贷,谁知稀里糊涂居然签了房子买卖合同,到头来被人“逼”着要“卖房”,懊恼不已的夏先生无法之下走上法庭,以对房子买卖合同存在严重误解为由要求吊销该买卖合同。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夏先生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古怪的两份合同
夏先生称为了帮好朋友借钱,自己决议去借高利贷。2007年2月8日,夏先生和两个朋友一起来到浦西的一个公司。夏先生回想,他在孙某的促成下与被告张小姐达成协议,并签定了一份《房产典当告贷合同》,约好:夏先生向张小姐告贷12万元,利息2万元从中直接扣除,告贷期限为3个月,夏先生还拿出自己坐落浦东大道上的一套46平方米的房子作典当。
夏先生说自己回到高利贷公司,被孙某要求拿出身份证,并签定一份空白的房子买卖合同。孙某解说这仅仅一个方式,主要是处理典当挂号。所以,夏先生又稀里糊涂地签了自己的姓名。
“告贷”转瞬成了“逼房”
之后,夏先生与张小姐一起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处理了典当手续,下午四点半,夏先生的银行存折上划入93600元。因为急着拿到钱,夏先生没再说什么,签了一张收据。
两个月后,张小姐开端不停地向他追讨告贷,要求他偿还13万元。2007年7月,张小姐将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实行房子买卖合同,将典当房子转让给张小姐。
张小姐在法庭上供给了夏先生亲笔所签的房子买卖合同,其间清清楚楚地言明,张小姐向夏先生购买坐落浦东大道上建筑面积为46平方米的房子一套,转让价款为35万元,张小姐付出房款12万元作为定金并于5月前付出尾款23万元给夏先生,夏先生于5月8日前将房子交接给张小姐。张小姐还供给了夏先生亲笔签名的收据,上面显现夏先生于2007年2月8日收到张小姐的首付定金12万元。
情急之下的夏先生也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以为自己在房子买卖合同上的签字是被告误导乃至欺骗下进行的,恳求法院判令吊销该份合同。
百口莫辩缺根据
被告张小姐的署理人称,夏先生向张小姐借钱是现实,但并不是高利贷,夏先生是因为房产增值所以才不肯实行买卖合同,假如夏坚持要求吊销合同,那么夏应该依照合同约好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即2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严重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明时,对触及合同法令作用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明显缺点。
夏先生与张小姐之间签定了《房产典当告贷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夏先生向张小姐出具的收据也写明是购房的首付定金,夏先生应当知道“房子买卖”和“房子典当”两者性质彻底不同,所发生的法令结果也彻底不同。故原告称买卖合同上的签字系严重误解,根据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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