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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定型化证券投资信托契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6:44
发布部分:台湾发布文号: 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
_______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理公司),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发行获益凭据,征集_____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与____(以下简称保管组织),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办理办法及其它中华民国有关法则之规矩订立本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以标准司理公司、保管组织及本基金获益凭据持有人(以下简称获益人)间之权利义务。司理公司及保管组织自本契约签定并收效之日起为本契约当事人。除司理公司回绝其申购者外,获益人自申购并缴足悉数价金之日起,成为本契约当事人。
第一条 界说
本契约所运用名词之界说如下:
一、金管会;指行政院金融监督办理委员会。
二、本基金:指为本基金获益人之利益,依本契约所建立之________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本基金包含以本基金购入之各项财物。
三、司理公司:指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约及中华民国有关法则规矩司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保管组织:指________________,即依本契约及中华民国有关法则规矩,受司理公司托付,保管本基金之银行。
五、获益凭据:指司理公司为征集本基金而发行,赞誉获益权之有价证券。
六、本基金建立日:指本契约第三条第一项最低净发行总面额募足,并契合本契约第七条第一项本基金建立条件,司理公司向金管会报备并经金管会核准备检之日。
七、本基金获益凭据发行日:指司理公司制造完结并初次交给本基金获益凭据之日。
八、获益凭据出售组织:指司理公司及受司理公司托付,出售获益凭据之组织。
九、揭露说明书:指司理公司为揭露征集本基金,发行获益凭据,依证券投资信托工作办理规矩第二十条、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办理办法第六条及证券投资信托工作发行获益凭据编制「揭露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规矩制造之说明书。
一○、与司理公司有利害联系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一)与司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联系者;
(二)司理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归纳持股达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
(三)前款人员或司理公司之司理人与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司理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为同一人或具有爱人联系者。
逐个、经营日:指中华民国银行公会所定银行之经营日。
一二、申购日:指司理公司及获益凭据出售组织出售本基金获益权单位之经营日。
一三、核算日:指司理公司依本契约规矩,核算本基金净财物价值之经营日。
一四、收益平准金:指自本基金建立日之来日起,核算日之每获益权单位净财物价值中,相当于原获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额。
一五、买回日:指获益凭据买回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抵达司理公司或揭露说明书所载买回署理组织之次一经营日。
一六、获益人名簿:指司理公司自行或托付获益凭据业务署理组织制造并保存,其上记载获益凭据获益人之名字或称号、居处或居所、获益凭据转让、设质及其它改变景象等之名簿。
一七、会计年度:指每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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