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00:14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今后本法施行曾经的行为,假如其时的法令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其时的法令;假如其时的法令认为是违法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则应当追诉的,依照其时的法令追查刑事责任,可是假如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许处分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曾经,依照其时的法令现已作出的收效判定,持续有用。
1、关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曾经施行的违法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办或许在人民法院受理案子今后,行为人躲避侦办或许审判,超越追诉期限或许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指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越追诉期限的,是否追查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则。
2、关于裁夺减轻处分、累犯的确定、自首的确定、建功的确定、缓刑的吊销、假释的适用与吊销等问题,应当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准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准则进行处理。
3、关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则的违法,依据旧刑法需求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论现行刑法是否规则为违法,都不得以类推方法科罪量刑。
4、假如其时的法令不认为是违法,现行刑法认为是违法,而行为接连或持续到1997年10月1日今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今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今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查刑事责任。同理,假如其时的刑法条文不认为是违法,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认为是违法,而行为接连或持续到修正案收效今后的,对该行为适用新刑法。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理的案子,适用行为时的法令。
本法施行曾经,依照其时的法令现已作出的收效判定,持续有用。
1、关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曾经施行的违法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办或许在人民法院受理案子今后,行为人躲避侦办或许审判,超越追诉期限或许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指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越追诉期限的,是否追查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则。
2、关于裁夺减轻处分、累犯的确定、自首的确定、建功的确定、缓刑的吊销、假释的适用与吊销等问题,应当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准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准则进行处理。
3、关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则的违法,依据旧刑法需求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论现行刑法是否规则为违法,都不得以类推方法科罪量刑。
4、假如其时的法令不认为是违法,现行刑法认为是违法,而行为接连或持续到1997年10月1日今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今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今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查刑事责任。同理,假如其时的刑法条文不认为是违法,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认为是违法,而行为接连或持续到修正案收效今后的,对该行为适用新刑法。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理的案子,适用行为时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