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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不属于尸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8:17
律维护产妇对死胎的一切权吗?现在,对死胎怎么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清晰规定。我国现行法令规定,死胎不具有法令品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身。但其具有物的特点,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一切,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
【事例】
2005年3月4日清晨,原告焦某因腹中胎儿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由旧宫医院转入被告北京某医院。入院时查体确诊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胎死宫内。该医院急诊行剖宫产手术。同日上午9时,被告向原告及其老公告知了病况,并主张其对死胎进行尸检,原告之夫彩某签字表明不赞同尸检。3月7日被告将死胎依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3月9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对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完毕,即与被告发作争议。后原告诉至法院称:原告曾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家诊所医治伤风,长达20天左右。其间呈现脚肿、腿肿的状况,后来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
孩子身后,原告到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指控私家诊所不合法行医。被告私自处理死胎的行为,致使原告追查私家诊所职责的依据丢掉,因而要求被告补偿经济损失、误工费和精力损害补偿等合计4、5万余元,并揭露赔礼道歉。被告某医院辩称:死胎不属于我国法令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咱们曾劝说原告进行尸检,但原告清晰表明不进行尸检,也没有表明其自行处理死胎。因而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剖析】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在被告医院经剖腹产手术娩出死胎后,虽表明不赞同尸检,但未表明赞同由医院处理死胎。现在,对死胎怎么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清晰规定。我国现行法令规定,死胎不具有法令品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身。但其具有物的特点,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一切,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
医院未经原告赞同,依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形成必定的精力痛苦,故医院应承当侵权职责。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清晰规定,故医院补偿原告精力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予以恰当裁夺,一起医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故判定:1、被告给付原告焦某精力抚慰金2000元;2、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某赔礼道歉;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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