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如何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8:23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交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处理进程中所发作的社会关系的法令标准的总称。应该怎么谋划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谋划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285号],该文件加强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管,主要有以下二点:
(一)个人股权买卖各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并完结股权转让买卖今后至企业改变股权挂号之前,负有交税责任或代扣代缴责任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据或免税、不交税证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股权改变挂号手续。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根据的评价和审阅。对扣缴责任人或交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材料应仔细审阅,判别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契合独立买卖准则,是否契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根据显着偏低(如平价和贱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比例核定。
本质上来说,该文件是加强征管的文件,并不是实质性规则新政策的文件,原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则,个人转让股权应依照产业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为本年税收局势严重,国税总局下发了该文件,重点是标准股权的转让价格,如对申报的计税根据显着偏低(如平价和贱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比例核定。这点将对个人转让股权的方法产生影响,如不留意谋划,可能会形成重复交税,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丢失。举例阐明:
张三出资A企业100万元,获得A公司的100%的股权。二年后,张三将股份转让给相关人李四,转让价格仍为100万元,转让之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150万元。则依照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平价或贱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分可参照出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即转让价格应不低于转让时A公司的净资产,即转让价格应不低于150万元,则张三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50-100)*20%=10万元。如转让给李四后,A公司分配股利50万元,则李四还需要交纳盈利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以上算计交纳个人所得税为20万元。
为躲避这一政策规则,主张在转让个人股权时,应采纳先分配后转让的战略,仍以上例阐明:
在张三预备转让A公司股权时,可先考虑让A公司分配股利50万元,张三获得股利应交纳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分配股利后A公司的净资产降至100万元,这时候张三再转让股权,则契合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则,转让价格等于净资产的比例,无需再补交税款。这时候,本次转让行为加股利分配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比上例削减10万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