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7:27
近年来,海事争端越发频频,为标准海事诉讼中扣押与拍卖船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令,制订了一系列相关规则。那这些规则都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做详细介绍。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只的规则
榜首条 海事恳求人恳求对船只采纳约束处置或许典当等保全办法的,海事法院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裁决允许并告诉船只挂号机关协助履行。
前款规则的保全办法不影响其他海事恳求人恳求扣押船只。
第二条 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恳求人的恳求,能够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现已扣押的船只采纳扣押办法。
先恳求扣押船只的海事恳求人未恳求拍卖船只的,后恳求扣押船只的海事恳求人能够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向允许其扣押恳求的海事法院恳求拍卖船只。
第三条 船只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恳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恳求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恳求拍卖船只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运营该船只发生的相关债款的,海事法院应予允许。
第四条 海事恳求人恳求扣押船只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供给担保。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补偿胶葛恳求扣押船只,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联系清晰的,能够不要求供给担保。
第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海事恳求人供给担保的详细数额,应当适当于船只扣押期间或许发生的各项保持费用与开销、因扣押形成的船期丢失和被恳求人为使船只免除扣押而供给担保所开销的费用。
船只扣押后,海事恳求人供给的担保不足以补偿或许给被恳求人形成丢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 案子终审后,海事恳求人恳求返还其所供给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恳求奉告被恳求人,被恳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能够允许海事恳求人返还担保的恳求。
被恳求人赞同返还,或收效法令文书确认被恳求人负有责任,且补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恳求人要求被恳求人供给担保的数额根本适当的,海事法院能够直接允许海事恳求人返还担保的恳求。
第七条 船只扣押期间由船只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担任办理。
船只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实行船只办理责任的,海事法院可托付第三人或许海事恳求人代为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船只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当,或在拍卖船只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八条 船只扣押后,海事恳求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向其他有统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能够由扣押船只的海事法院持续实施保全办法。
第九条 扣押船只裁决履行前,海事恳求人撤回扣押船只恳求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决予以允许,并完结扣押船只裁决的履行。
扣押船只裁决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决完结履行。
第十条 船只拍卖未能成交,需求再次拍卖的,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布告的规则。
第十一条 拍卖船只由拍卖船只委员会实施,海事法院不另行托付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 海事法院拍卖船只应当根据评估价确认保存价。保存价不得公开。
榜首次拍卖时,保存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求再行拍卖的,能够酌情下降保存价,但下降的数额不得超越前次保存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对通过两次拍卖依然流拍的船只,能够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挂号债务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务人赞同,能够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能够免除船只扣押。
第十五条 船只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只已采纳的其他保全办法效能消除。
第十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一条规则的恳求债务挂号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只布告最终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布告为榜首次拍卖时的拍卖船只布告。
第十七条 海事法院受理债务挂号恳求后,应当在船只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决。
第十八条 恳求拍卖船只的海事恳求人未经债务挂号,直接要求参加拍卖船只价款分配的,海事法院应予允许。
第十九条 海事法院裁决停止拍卖船只的,应当一起裁决完结债务挂号受偿程序,当事人现已交纳的债务挂号恳求费予以交还。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债务挂号前现已就有关债务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断定、裁决能够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六条榜首款的规则提起确权诉讼后,需求断定磕碰船只过错程度份额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断定、裁决能够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 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只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则的费用后,依法依照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只优先权的海事恳求;
(二)由船只留置权担保的海事恳求;
(三)由船只典当权担保的海事恳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只有关的其他海事恳求。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恳求扣押船只的海事恳求人恳求拍卖船只的,在前款规则海事恳求清偿后,参加船只价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规则分配后的余款,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履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的规则,恳求拍卖船只完成船只担保物权的,由船只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统辖,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本规则关于船只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海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扣押与拍卖船只的,适用本规则。
履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只清偿债款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实施前现已实施的船只扣押与拍卖,本规则实施后当事人恳求复议的,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6日拟定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只清偿债款的规则》(法发〔1994〕14号)一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标准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假如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到听讼网网站咨询在线律师。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只的规则
榜首条 海事恳求人恳求对船只采纳约束处置或许典当等保全办法的,海事法院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裁决允许并告诉船只挂号机关协助履行。
前款规则的保全办法不影响其他海事恳求人恳求扣押船只。
第二条 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恳求人的恳求,能够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现已扣押的船只采纳扣押办法。
先恳求扣押船只的海事恳求人未恳求拍卖船只的,后恳求扣押船只的海事恳求人能够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向允许其扣押恳求的海事法院恳求拍卖船只。
第三条 船只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恳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恳求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恳求拍卖船只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运营该船只发生的相关债款的,海事法院应予允许。
第四条 海事恳求人恳求扣押船只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供给担保。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补偿胶葛恳求扣押船只,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联系清晰的,能够不要求供给担保。
第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海事恳求人供给担保的详细数额,应当适当于船只扣押期间或许发生的各项保持费用与开销、因扣押形成的船期丢失和被恳求人为使船只免除扣押而供给担保所开销的费用。
船只扣押后,海事恳求人供给的担保不足以补偿或许给被恳求人形成丢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 案子终审后,海事恳求人恳求返还其所供给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恳求奉告被恳求人,被恳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能够允许海事恳求人返还担保的恳求。
被恳求人赞同返还,或收效法令文书确认被恳求人负有责任,且补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恳求人要求被恳求人供给担保的数额根本适当的,海事法院能够直接允许海事恳求人返还担保的恳求。
第七条 船只扣押期间由船只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担任办理。
船只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实行船只办理责任的,海事法院可托付第三人或许海事恳求人代为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船只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当,或在拍卖船只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八条 船只扣押后,海事恳求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向其他有统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能够由扣押船只的海事法院持续实施保全办法。
第九条 扣押船只裁决履行前,海事恳求人撤回扣押船只恳求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决予以允许,并完结扣押船只裁决的履行。
扣押船只裁决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决完结履行。
第十条 船只拍卖未能成交,需求再次拍卖的,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布告的规则。
第十一条 拍卖船只由拍卖船只委员会实施,海事法院不另行托付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 海事法院拍卖船只应当根据评估价确认保存价。保存价不得公开。
榜首次拍卖时,保存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求再行拍卖的,能够酌情下降保存价,但下降的数额不得超越前次保存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对通过两次拍卖依然流拍的船只,能够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挂号债务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务人赞同,能够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能够免除船只扣押。
第十五条 船只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只已采纳的其他保全办法效能消除。
第十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一条规则的恳求债务挂号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只布告最终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布告为榜首次拍卖时的拍卖船只布告。
第十七条 海事法院受理债务挂号恳求后,应当在船只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决。
第十八条 恳求拍卖船只的海事恳求人未经债务挂号,直接要求参加拍卖船只价款分配的,海事法院应予允许。
第十九条 海事法院裁决停止拍卖船只的,应当一起裁决完结债务挂号受偿程序,当事人现已交纳的债务挂号恳求费予以交还。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债务挂号前现已就有关债务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断定、裁决能够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六条榜首款的规则提起确权诉讼后,需求断定磕碰船只过错程度份额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断定、裁决能够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 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只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则的费用后,依法依照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只优先权的海事恳求;
(二)由船只留置权担保的海事恳求;
(三)由船只典当权担保的海事恳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只有关的其他海事恳求。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恳求扣押船只的海事恳求人恳求拍卖船只的,在前款规则海事恳求清偿后,参加船只价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规则分配后的余款,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履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的规则,恳求拍卖船只完成船只担保物权的,由船只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统辖,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本规则关于船只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海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扣押与拍卖船只的,适用本规则。
履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只清偿债款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实施前现已实施的船只扣押与拍卖,本规则实施后当事人恳求复议的,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6日拟定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只清偿债款的规则》(法发〔1994〕14号)一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标准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假如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到听讼网网站咨询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