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3:35我国于1991年《收养法》,对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作了专门规则。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则:“外国人依照本法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这一规则是单边抵触标准,确认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适用我国的收养法。并且,这一规则显然是一概括性的规则,不权要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的建立依我国法令,并且要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的效能也受我国法令分配。
依照《收养法》第20条第2款,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除应恪守《收养法》的一般规则外,还应当供给收养人的年纪、婚姻、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评判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缔结书面协议,亲身向民政部门挂号,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处理收养公证。收养联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