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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纠纷能否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8:19
裁定是我国的一种特别的安排,也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安排,咱们国家的一些民事胶葛许多状况下都是经过裁定的方法来处理问题的。那么行政协议胶葛能否裁定呢?针对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将会在下文做一个详细的剖析,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行政协议能够用裁定:
当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不愿意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当事人能够依据裁定协议向裁定安排请求行政裁定,并可依据收效的裁定判决请求强制实行。行政裁定具有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统辖确实定性,而且费用低,速度快,有助于及时有用的处理行政合同胶葛。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差异规范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差异自然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这一重要特征,如前的述,应主要从主体、内容、意图这三方面进行差异。
但由于我国缺少专门的行政合同立法,一方面,理论上所建立的规范过于笼统。在实践中,一些被诉合同,仍不能经过其来获得差异,这就有赖于法令规矩的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法令之间存在一些对立。典型的比方是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项规矩:以为行政机关改变或许废止农业承揽合同,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依据这条规矩,乡村承揽合同归于行政合同。但2002年8月29日公布的《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五十三条规矩:任何安排和个人损害承揽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矩承当违约职责,依据这些规矩,乡村土地承揽合同似又归于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异是行政审判的根底,二者差异规范的不清晰,为行政审判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这就需求立法机关经过立法,一致规范,清晰差异规矩。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法实行公务的一种新式的行政活动方法,二战后被广泛应用于行政范畴。行政合同在实践中促进了行政的民主化,进步了行政效率,被视为现代政府所不可或缺的重要行政手法。在我国,行政合同理论研究比较单薄,立法上处于空白状况,这给行政审判形成了必定的难度。
将于本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协议归入行政诉讼轨迹,行政主体不实行(含不正确实行,下同)行政协议的,相对人能够按照该法第12条第11项提起行政诉讼。可是,关于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的应当怎么办?现在没有构成一致。专家们有的建议走民事诉讼途径,有的以为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实行或请求法院实行。那么,终究孰是孰非,还有没有其他救助途径呢?这是亟待弄清楚的现实问题。
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应走什么样的救助途径,首要触及的是怎么知道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的位置或优益权(特权)。对此,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两种形式:行政自行处理与司法诉讼处理。“法国形式”着重行政主体为完成公共利益而享有优势位置,“德国形式”则持当事人位置相等观念。因而,在法国,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特权能够直接采纳比方金钱制裁、强制实行、单独免除协议等制裁手法,而无需向行政法院提申述讼。而且,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还以为,行政主体的赏罚办法不以行政协议约好为条件。而德国则以为,一旦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缔结行政协议,就表明认可并承受其与相对人的相等位置,在协议请求权的完成方面也应如此。因而,行政主体的请求权不能以行政行为的方法加以承认,不得凭借行政行为强制实行。除非签定合同时与相对人作出承受即时实行的约好,行政主体只能像相对人那样,向行政法院申述。
我国在契约式行政办理上的实践起步较迟,学理上关于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应否享有优益特权尚存争议。对此在立法上尽管还不行和谐完善,可是基本上仍是赋予了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的必定特权。比方,在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行政主体就有监督土地的运用、因公共利益需求而提早回收土地等特权。但是,立法对行政协议实行胶葛应走什么救助途径则语焉不详。最为典型的有如《房子征收与补偿》第25条第2款规矩:“补偿协议缔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补偿协议约好的职责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申述讼。”这儿对提起的终究应该是什么性质的诉讼闪烁其词,引起极大的困惑与争议。假如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规矩,那么应当理解为作为行政主体的征收人不实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征收人不实行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这应该是前述走民事诉讼途径观念的重要法令依据之一。
但是,已然法令赋予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享有优益特权,那么为何又不去行使这种特权而要走民事诉讼途径呢?这不导致优益特权的虚置吗?应该说,我国现行的行政协议准则类似于法国形式而有异于德国形式。因而在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时,就应该像法国那样由行政主体直接行使其特权,强制相对人正确实行行政协议。这是行政主体担负完成公共利益的任务之所然,是为保证行政办理意图的顺利完成所必需。不过,这儿的特权行使不该该是行政主体直接强制实行或许请求法院实行,而应该是先依特权对相对人作出与详细行政协议相适应的行政制判决议。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制判决议并依法送达决议于相对人,而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制判决议的,才能够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矩进入非诉实行阶段。即视行政主体对该行政制判决议是否享有强制实行权,而确定是自行强制实行仍是请求法院强制实行。
行政机关合同办理准则
(一)总则
为加强合同办理,防止失误,进步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矩,结合公司的实践状况,制定本准则。
1、公司对外签定的各类合同一概适用本准则。
2、合同办理是企业办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办理,关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展开和经济利益的获得,都有活跃的含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有必要严格恪守、实在实行本准则。各有关部分有必要互相配合,一起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诺言”为中心的合同办理工作。
(二)合同签定
3、合同商洽须由总经理或分担副总经理与相关部分担任人一起参与,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商洽合同。
4、签定合同有必要恪守国家的法令、方针及有关规矩。对外签定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有必要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有必要对本企业担任。
5、签约人在签定合同之前,有必要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状况。
6、签定合同有必要遵循“相等互利、洽谈一致、等价有偿”的准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准则。
7、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概选用书面格局,并有必要选用一致合同文本。
8、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力、职责的规矩有必要清晰、详细,文字表达要清楚、精确。
(三)检查同意
9、合同在正式签定前,有必要按规矩上报领导检查同意后,方能正式签定。
10、合同准则上由部分担任人详细经办,拟定初稿后有必要经分担副总经理审理后按合同批阅权限批阅。重要合同有必要经法令顾问检查。
11、依据法令规矩或实践需求,合同还应当或能够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同意,或报工商行政办理部分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四)合同实行
12、合同依法建立,既具有法令约束力。全部与合同有关的部分、人员都有必要本着“重合同、守诺言”的准则。严格实行合同所规矩的职责,保证合同的实践实行或全面实行。
13、合同实行结束的规范,应以合同条款或法令规矩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令规矩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检验合格、价款结清、无留传交涉手续为准。
14、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分担任人应随时了解、把握合同的实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不然,形成合同不能实行、不能彻底实行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职责。
综上,裁定费用低、速度快,而且并可依据收效的裁定判决请求强制实行。所以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矩,行政协议是能够适用于裁定的。当事人假如对行政协议不满的,能够请求裁定。若还有相关问题,能够咨询听讼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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