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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实习期肇事是否应予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21:24



本年三月中旬,实习期驾驭员小刘驾驭一辆面包车上高速公路时,因不小心撞上阻隔栏,构成路途交通设施的损坏和车辆损坏,一共丢失达达十几万元。交警部门确定系驾驭员小刘单独闯祸,应负全责。过后车主某仓储公司依上一年与某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向稳妥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稳妥公司经审阅后认为:根据稳妥合同中稳妥条款的规则:持学习驾驭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归于稳妥公司的在外职责。即稳妥公司对实习期驾驭员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闯祸的,不负理赔和补偿的职责。
可是仓储公司经向内行人士了解到,新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作出约束规则。也便是说实习期驾驭员上高速公路并不违法,既然如此,稳妥公司就没有拒赔的理由。
仓储公司经重复交涉后,稳妥公司只许诺给予象征性的通融理赔,仓储公司无法承受,而两边也均表明不再退让。致使构成僵局。为此,仓储公司托付律师前去交涉。
律师详细剖析了这一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来,公安部在1994年12月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则:“实习驾驭员禁绝驾驭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尔后,稳妥监管部门在其一致颁布的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中就作了“持学习驾驭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在外职责的规则。
可是,这里有一个逻辑悖论:因为实习期驾驭技能不熟练,因此不能上高速,以防车速快出事端;那实习期驾驭员只能内行人和非机动车杂陈的地上路途驾车行进,逐步进步驾驭水平,倒不怕行人和非机动车遭殃?因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有“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则”这一章节,但其内容并未有“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约束。而由国务院发布的相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也没有对“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进行约束。同年9月3日,公安部发布第76号令: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全体予以废止。
按理,跟着国家法令、法规、规章的改动,公安部对“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约束的解禁,原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而拟定的“持学习驾驭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作为机动车辆稳妥条款在外职责的规模,理应发作相应的改动。
可是因为稳妥公司的条款批改滞后和监管部门的批复需求需求一段时间,如某产业稳妥公司的新的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一直到2005年12月16日,才由监管部门作出批复,在该稳妥公司新的《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中,现已取消了“持学习驾驭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在外职责的规则。这样虽然本案发作的日期现已是2006年4月,但投保是在2005年11月,运用的是批改前的稳妥条款,其中有“持学习驾驭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在外职责的规则。
律师进一步剖析认为:从法理上判别,因为法令的改动,原规则的废止,本来约束“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全部合理合法的根据消失,在此情况下,稳妥公司的条款没有及时批改,其导致的成果或利益,不该当归于稳妥公司,不然,怠于依法行事,倒反而获利,这就形同鼓舞违法。从这一点上讲,本案被稳妥人的丢失,稳妥公司应予理赔,被稳妥人应当取得理赔。稳妥公司以不达时宜的合同(机动车辆稳妥条款)规则拒赔,理由短缺。
仓储公司对律师的定见深认为然。律师主张先经过和谐的方法处理较为稳当,并向稳妥公司发出了律师函,一起进一步指出: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中在外职责的拟定根据,除了一般产业稳妥一般的在外职责的规则外,基本上都是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关于机动车辆遵章驾驭的规则,违反这些规则的就成为稳妥公司的在外职责。如没有驾驭证、如醉酒驾驭等等。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归于稳妥公司的在外职责,便是根据本来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实习驾驭员禁绝驾驭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则,现在既已废止,相应免责条款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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