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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未被执行的财产均应中止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5:04
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复[1993]9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履行案子已冻住的款能否再作为破产产业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对债款人产业的其他民事履行程序均应间断”的规则,以破产案子的债款人为被履行人的履行案子,履行法院虽对该债款人的产业已决议采纳或许现已采纳了冻住、拘留、查封或扣押等办法的,仍归于未履行产业,均应当依法间断履行。履行程序间断后,该履行案子的债务人,可凭收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申报债务。假如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裁决宣告债款人(被履行人)破产,被间断履行的产业应当作为破产产业;假如破产案子审理完结,债款人不被宣告破产,被间断的履行程序可恢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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