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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21:11
电力供给是否安全,对国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力气是国家中心的动力,没有电力国家是无从开展的,电力公司向公民供电时,一般会签定供电合同,那么供电合同中未约好违约责任能否要求付出违约金?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供电合同中未约好违约责任,能否要求付出违约金
《合同法》第176条规则:“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付出电费的合同。”由此可知,供用电合同是相等主体的供电人与用电人缔结的,由供电人供给电力、用电人运用该电力并付出电费的民事协议。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别的产品“电”,因为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运用,因此归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一切的电力供给给用电人运用,用电人付出必定数额的价款,两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生意联系。因此,供用电合同本质上归于一种特别类型的生意合同。供用电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在国家赞同的供电经营区内向用户供给电力的企业。受供电企业托付供电的经营网点、经营所不具有权力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因此不是供电人。“用电人”是指运用供电人供给的电力,付出电费的人。用电人规模十分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安排等,都有资历成为供电合同的用电人,缔结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一个重要特色在于它是继续供给合同。因为电力的供给与运用是接连的,因此合同的实行方法处于一种继续状况。供电人在正常的情况下,应当接连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止;用电人在合同约好的时间内,享有接连用电的权力。供用电合同一般依照格局条款缔结。电力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联系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电力这种特别产品自身又具有网络性和天然垄断性,这就使供电企业对电力的供给及电网的办理具有必定的垄断性。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缔结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局条款,两边当事人依照格局条款缔结合同。用电人对该格局条款仅有赞同或不赞同的权力,而不能更改其内容。对供用电方法有特别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局条款缔结合同。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供电合同中未约好违约责任能不能要求付出违约金”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案子的剖析,供电合同未约好违约责任的,能够根据电力供给与运用法令的规则,每日依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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