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欺诈纠纷处理方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21:25租借合同的缝隙及诈骗 1.对合同主体资格未进行仔细检查,对方无履约才能。在租借合同中易被对方运用合同缝隙进行诈骗的多为出租人。首要由于在缔结合同前未对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才能进行检查致使租借物无法回收或无法如期回收租金。 2.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以被署理人名义签定租借合同。 在租借合同的签定中,常常有署理人以被署理人名义签定合同的状况,在被署理人授权规模内,署理人所签定合同的权利责任应由被署理人接受。但署理人逾越署理权或署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当。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则有或许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形成丢失。 3.租借合同内容中易呈现的缝隙。 在租借合同中易呈现的缝隙一般有: a.对标的物约好不明晰,尤其是对租借物的数量和质量约好不明晰导致胶葛; b.对标的物的运用约好不明晰,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超负荷、掠夺性运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借物已无法持续运用; c.租借物的修理和保养约好不明晰,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则,一般应由出租人担任修理和保养,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4.租借合同实行中呈现的诈骗。实行中常见的诈骗首要有: a.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则交给租借物。实践中首要是拖延实行。 b.出租人不实行合同规则的修理和保养责任。租借物的毛病不是由于承租人的差错所引起为条件。 c.承租人不按合同付出租金。首要是拖延交给。 d..承租人私行改变租借物的现状。 e.承租人私行将租借物转租别人。 f.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借物。 5.出租人运用租借物套取押金。 在租借合同诈骗中常常呈现出租人运用租借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纳与租借物价值适当的押金,而当租借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出租人实践现已席卷大笔押金逃跑。承租人实践或许花费了较高金额"购买"了并不想购买的物品。四.租借合同中缝隙及诈骗的防备 1.缔结租借合同前应尽或许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缔结租借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运营规模、资信状况以及履约才能、商业诺言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能够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而且能够经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署理人签定合同应对其署理权进行了解。 关于对方业务员或运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缔结的合同,应留意了解对方的授权状况,包含授权规模、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档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关于租借合同中的条款,制定应尽量翔实明晰。在缔结租借合同中当事人应留意如下事项: a.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首要条款不能遗失,不然易呈现胶葛。 b.对合同字句应当仔细酌量,字句表述应明晰详细,防止不置可否,易发生多种解说的句子呈现。 c.在租借合同中,关于租借物的运用、租借物的修理保养应当予以明晰规则,以防止呈现胶葛。 d.在租借合同中制定明晰的违约条款及补偿数额。 e.为防止合同诈骗,当事人能够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确保合同顺畅实行。 f.缔结租借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选用书面形式,未选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借。关于不定期租借,我国《合同法》规则,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 4.对租借合同实行中诈骗行为的防备。 a.对出租人不如期交给租借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的意图,承租人能够要求解除合同、付出违约金或补偿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