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特殊防卫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2:59
特别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施行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极限的约束,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景象。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则: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掠夺、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采纳防卫行为,形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归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认识、针对不法侵害者自己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掠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进行防卫
对此应留意以下几点:
(1)关于非暴力违法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则。
(2)关于细微暴力违法或许一般暴力违法,不适用上述规则。只要对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间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的边界不清的暴力违法。
(3)并非关于任何行凶、杀人、掠夺、强奸、绑架等暴力违法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则。只要当暴力违法严峻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则。例如,关于采纳不会形成别人伤亡的麻醉办法进行掠夺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则。
(4)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罗列的上述违法,还包含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如掠夺枪支弹药、绑架航空器等。
(5)在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现已完毕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则。例如,甲运用严峻暴力掠夺乙的资产,乙进行防卫现已阻止了甲的掠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不得持续“防卫”形成甲的伤亡,不然归于过后防卫。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