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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引发的继续治疗费用应否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8:34
「引语」本案系一原因医疗单位误诊而引发的民事补偿案子。被告的正常医治行为导致原告残疾应否付出伤残补助费以及原告二次手术后的持续医治费用能否承认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本案情」1995年9月,原告蒋某在房山区某医院(被告)处确诊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瘤”,并于9月25日接受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术”,术中和术后病理查看均对术前确诊予以承认。2001年6月15日,原告在北京中日友爱医院被确诊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癌并淋巴结搬运”,决议进行“双侧甲状腺悉数切除及右侧颈部淋巴结打扫术”。手术前为了解原发癌的部位,原告借阅了95年住院病历和手术病理切片,中日医院对6年前的术中冰冻切片和术后腊染片进行了从头确诊,发现原确诊严重差错,误将“腺癌”确诊成“腺瘤”;为证明被告的开始确诊的正确性,原告又将95年病理切片送至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专家会诊,确诊成果与中日医院相同,是“甲状腺乳头状腺癌”而非“甲状腺乳头状腺瘤”。原告以为,被告的医疗差错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出原告已发作的医疗费、持续医治费、伤残日子补助费、养分费及精力危害抚慰金合计391371元。被告辩称,原告在我院就诊期间,我院对原告的确发作了病理确诊上的差错。同意在某些方面给予补偿。可是,原告建议的医疗费是医治原告本身癌症的费用,原告本身患有癌症,并非确诊差错所造成的。此外,原告参加了医疗保险,其所付出的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或原单位报销,不该重复获取费用。原告建议的费用中有外购药品,供给的收据不是正式发票,且没有医疗机构的外购证明,不同意补偿。原告没有构成伤残,不同意补偿伤残补助费。至于精力抚慰金,同意在均匀日子费一倍以内补偿。两边不能就补偿金额到达共同调停。「审理成果」法院以为,原告蒋某因颈部疾患到被告医院就诊时,被告误将原告蒋某所患甲状腺乳头状癌确诊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瘤,从而导致手术方法挑选不妥,仅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选用这种手术方法有致使癌症不能彻底清除的或许,添加甲状腺乳头状癌复发和搬运的机率,一起也误导原告在适当长的时间内未能满足注重自己的病况并及时采纳对症医治办法。被告的差错行为构成了医疗侵权,给原告造成了精力痛苦,对此,被告应承当差错责任。原告申述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医治甲状腺乳头状癌的相关费用,并补偿养分费及精力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撑。但要求被告补偿持续医治费、伤残日子补助费,缺少现实与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要求被告补偿在北京口腔医院就诊的费用及其外购药品的费用,因未供给相关根据,应承当举证不能之责。此外,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养分费、精力抚慰金数额过高,对过高的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撑。被告关于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或原告单位报销的抗辩,缺少根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定被告补偿原告蒋某医疗费18404元、养分费1800元、精力抚慰金49050元,以上合计6925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分析」关于本案首要存在两个需求处理的问题:榜首,本案的法令适用问题;第二,原告因双侧甲状腺被全切除的伤残补助费是否支撑。首要,关于本案的法令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榜首条的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所以,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便成为法院审理该案适用法令的关键因素。本案中,经判定,尽管被告存在因确诊差错而使手术方法挑选不妥,但不成医疗事故,因而,本案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进行审理,而无需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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