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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无形资产投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0:55

公司用无形财物出资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怎么交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钱银性财物出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33号一、实施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承认的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可自承认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越接连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按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二、相关企业之间发作的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行为,出资协议收效后12个月内没有完结股权改变登记手续的,于出资协议收效时,承认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收入的完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钱银性财物出资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承认的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越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按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应对非钱银性财物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根底后的余额,核算承认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应于出资协议收效并处理股权登记手续时,承认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收入的完成。
三、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而获得被出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钱银性财物的原计税本钱为计税根底,加上每年承认的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出资企业获得非钱银性财物的计税根底,应按非钱银性财物的公允价值承认。
四、企业在对外出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出资回收的,应中止履行递延交税方针,并就递延期内没有承认的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出资回收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告诉第三条第一款规则将股权的计税根底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出资5年内刊出的,应中止履行递延交税方针,并就递延期内没有承认的非钱银性财物转让所得,在刊出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告诉所称非钱银性财物,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收据以及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出资等钱银性财物以外的财物。
本告诉所称非钱银性财物出资,限于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钱银性财物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出资,契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则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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