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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市政工程公司不服桑植县工商局没收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4:00
    「案情」    原告:桑植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向星沅,司理。    被告:湖南省桑植县工商行政处理局。    法定代表人:涂绍年,局长。    桑植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是1992年9月24日经桑植县编委同意建立的企业,公司下设三个施工队,即机械施工队,陈功容施工队,王子银道桥工程队,三个施工队均没在工商部门挂号注册。王子银系合同工,与公司一向坚持相对安稳联系,但公司一向没有正式聘任王的资料。1995年8月15日,市政公司与桑植县留念贺龙诞辰一百周年办公室(以下简称纪贺办)签定修建“百龙桥”工程承包合同,标的13万元。同月18日,市政公司又与王子银代表第三施工队签定修建“百龙桥”合同,包工包料(含税)8万元,一起拟定了施工人员名单,确认王子银为该工程项目司理,公司助理工程师罗兴国为该项目技能担任人兼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罗兴国对工程技能进行了全面担任的处理,并于8月18日向规划单位提出书面施工主张。规划单位根据其主张,对工程有关数据进行了修正,因修正图纸,县纪贺办给市政公司追加工程款1.5万元,市政公司相应的给王加1万元。对王子银的工程款,悉数进公司帐户。第一笔开支,由公司检查同意后进行借支。承建期间,王子银先后以第三施工队名义,从市政公司借支现金95450元,工程竣工结帐时,王报资料发票4336.4元,王子银从工程队实得款99786.4元,其间不包括公司处理费及处理人员薪酬。工程于1995年8月27日开工,同年12月26日正式竣工。经桑植县质检站、县纪贺办及施工单位一起检验,核定工程为“暂定优秀”,颁发了确定证书。1996年9月20日,桑植县工商行政处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以桑工检处字(1996)035号处分决议确定市政公司私行转包工程,从中牟利4.2万元。根据建造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建法(1991)798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市政公司不合法所得4.2万元,罚款1.5万元,处分决议书交待了恳求复议权。    市政公司不服,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起诉称:王子银是本公司下设的施工队队长,公司与其签定的合同属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不属不合法转包工程,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处分决议,定性禁绝,且根据《湖南省修建商场处理条例》属逾越职权,恳求法院判定吊销工商局桑工商检处字(1996)035号处分决议。工商局答辩称:王子银仅仅永顺县塔卧镇一个无营业执照的民间石匠,合同中的“市政公司第三工程队”自身是不存在的。由于该“工程队既没有依法建立,获得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也没有施工许可证、等级资质证等,且原告市政公司与王无任何聘任手续,市政公司在县纪贺办签定修桥合同后,以获利为意图,将底子不存在的”第三工程队“套在王子银身上,与之签定转包合同,从中牟利4.2万元,其违法现实构成,实属不合法转包,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判定保持处分决议。    「审判」    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市政公司声明王子银是本公司第三工程队队长,因未提交有关聘任合同和录用文件,亦未到工商局注册,不予确定。原告在与纪贺办签定修建“百龙桥”工程承包合同后,当即与王子银个人签定承包合同,从中牟利。在修建工程中,原告虽派人对工程技能进行了全面处理,但不影响合同的定性,原告与王签定的合同属不合法转包合同。被告工商局作出的桑工商检处字(1996)035号处分恰当,程序合法。该院于1997年1月23日作出判定:    保持桑植县工商局桑工商检处字(1996)035号处分决议。    市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市政公司与王子银聘任联系合法,与其签定的《施工合同》是内部承包合同,未违背国家法规,应受法令保护;工商局处分确定现实不清,牟利4.2万元没有根据。修“百龙桥”共耗资148598.8元,实践亏本2598.8元;工商局不具备处分主体资格,属越权法令;项目司理部(施工队)是一个具有弹性的一次性安排,随工程使命改变而调整,要处理《营业执照》没有法令根据。工商局辩称:招聘员工,都有必要向劳作人事部门恳求,经同意并签定劳作合同后才干证明聘任联系建立。市政公司聘任王子银为施工队队长有必要注册挂号并申报,市政公司与王的联系未注册,未申报,聘任不合法不建立。市政公司与王签定的合同不是内部承包合同,而是倒手转包修建工程,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有法令界定。市政公司将承建的原工程总造价14.5万元(含追加部分)以10.3万元白手转包给王子银,一次净得赢利4.2万元是现实。罗兴国仅仅派驻工地的一个代表,没有参加王的内部处理,而是将工程给王后,由王自行延聘石匠修建完结,市政公司的行为属转包建造工程合同的不合法行为,理应遭到处分;按照建造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1991)798号《修建商场处理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九条的规则,工商局具有处分权,而1996年6月湖南省八届人大公布的《湖南省经济合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虽不具有溯及力,但从中看出有处分权;工商局对市政公司处分程序合法,定性恰当,适用法令精确,裁量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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